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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征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自律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下列监管对象违反《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本细则,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
2、人员;(三)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五)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七)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第三条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等相适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自律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沢《上海
3、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下列监管对象违反《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本细则,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三)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五)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七)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第三条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本所
4、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等相适应。第五条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惩戒矫正与防范教育、控制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审慎、及时地作出决定。第六条监管措施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作出决定,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二章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类型第七条本所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告;(-)监管关注;(三)监管谈话;(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五)要求限期改正;(六)要求公开致歉
5、;(七)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A)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九)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撤销任职资格;(十一)要求或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的人选;(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八条本所可以根据本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监管对象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九条口头警告,是指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的监管措施。第十条监管关注,
6、是指对监管对象的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表示关注,并书面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的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监管谈话,是指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点、指定的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的监管措施。第十二条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是指要求监管对象对已披露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的监管措施。第十三条要求限期改正,是指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自查整改报告的监管措施。第十四条要求公开致歉,是指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并提交书面
7、自查整改报告的监管措施。第十五条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是指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是指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的监管措施。第十七条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有关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第十八条撤销任职资格,是指撤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祕书等监管对象的任职资格证书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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