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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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在本所上市或转让的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本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

2、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三)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人;(四)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五)本所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本所市场投资者;(七)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24第一条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管措施由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第二条纪律处

3、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第三条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第一章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第一节纪律处分的种类第四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五)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六)取消会员交易权限;(七)取消会员资格;(八)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

4、;(九)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十)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五条通报批评,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或通过24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地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的纪律处分。第一条公开谴责,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监管对象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第二条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第三条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是指对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建议有关人

5、民法院予以更换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是指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暂停或限制其相关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第五条取消会员交易权限,是指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相关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第六条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七条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是指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其在一段时期内的全部或特定证券交易的纪律处分。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单次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的时

6、间。第八条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是指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经警示后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24,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投资者,认定其一定期间内为不合格投资者,禁止其参与特定证券或全部证券品种的交易的纪律处分。第一节监管措施的种类第一条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监管关注);(三)监管谈话;(四)要求限期改正;(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说明;(六)要求公开致歉;(七)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

7、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十二)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三)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十四)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十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二条本所会员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24以下监管措施:(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监管措施;(二)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会员业务;(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一条本所市场投资

8、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监管措施;(二)将证券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三)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四)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五)本所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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