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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共六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上证法字[2013]4号【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7.01【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行业自律【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法宝引证码】CLI.6.20548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上证法字〔2013〕4号)(法宝联想:其他规范性文件约4篇)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维护市场秩
2、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本所于2008年7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
3、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 (一)本所上市或转让的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人; (四)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本所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实施纪律处分和
4、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管措施由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 第六条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第七条 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第
5、二章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 第八条 本所纪律处分包括: (一)通报批评,即在一定范围内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 (二)公开谴责,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监管对象进行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即对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五)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即对存在违
6、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暂停或限制其相关交易权限; (六)取消会员交易权限,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相关交易权限; (七)取消会员资格,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八)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即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其在一段时期内的全部或特定证券交易; (九)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即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经警示后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投资者,认定其一定期间内为不合格投资者,禁止其参与全部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十)本所规定
7、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监管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四)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
8、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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