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分析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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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分析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被称为"MaritimeLien”(英文本)或uPrivilegeMaritime"(法文木)。国内有学者称Z为海上(船舶)留置权的。我国海商法称Z为“船舶优先权”。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理论界有很多种,但基木上大同小异。根据我国《海瀚法》第2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Z规立,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学者对其定义主要有:“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

2、“船舶优先权是指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依海商法规定直接享有的对产生该项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指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的权利人依海商法的规定直接享有的对产生该项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的优于留置权、抵押权的一种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别规定的,某些海事请求人依法定程序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请求时享有的以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法律程序权利。”[4]等等。可见,学者们的观点基木上是一致的,而且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相吻合。所以,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船舶优先权是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

3、产生该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直困扰着海商理论界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国内都没有形成统-的观点。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有人则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在主张它是实体权利的人屮,意见也不统一,有人认为是债权的,也有人认为是物权的,有的人则认为既具有债权性也具有物权性。(1)债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优先受偿的海上债权,是某些海事请求法律赋予了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构成了船舶优先权。主张理由主要有: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中明确说明其是优先受偿权,而只有债权才谈得上“受偿”,因而它只能是债权。其次,船舶优先权不需更登记,亦不占

4、有标的物,与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权及留置权的必须登记或占有标的物不同。(2)物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针对某些特定财产保证某些特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属于一种担保物权。主张理由主要是:船舶优先权具有只有物权才具有的优先性和依附性。而且,我国《海商法》屮将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同列于船舶担保物权一章,可见其立法意旨认同它的物权性。(3)优先受偿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一种特权,即法律规定某些请求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标的为特定的船舶及其属具。船舶优先权既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而是一种程序性权利。鉴于此,我们认为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应认定为一种担保物权

5、更为合理。首先,船舶优先权与可享有船舶优先权这种特权的“特殊的海事债”是不同的。后者如我国海商法第22条所规定的五类债权项口,就性质而言,是债权,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若无船舶优先权的设置,则权利人的主张只得就特定的债务人提出,是“对人权”的体现,而前者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以船舶为标的,并以担保此类特殊债权的有效实现为日的,是“对物权”的体现。其次,从主要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文件及各国的实践来看,其显然都将船舶优先权定性为担保物权。而有关对物诉讼的规定,最早可见于罗马法,罗马法在对诉讼种类做出划分时,以起诉标的的不同将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前者以债权为起诉标的

6、,后者以物权为起诉标的。三、船舶优先权的特征船舶优先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债权才能得到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只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海事请求才具有船舶优先权。这种优先受偿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只有海商法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才能具有船舶优先权。(2)具有从属性。即它伴随法定债权的产生、消灭而产生、消灭。船舶优先权是为保证特定海事债务的优先偿付而创设的。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均从属于主债权。一旦主债权得到满足,则船舶优先权即归于消灭。(3)具有依附性。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船舶优先权就

7、一直设定在船舶上。从而确保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船舶有关情况变更的影响。但这种依附性仍有一定限度。(4)具有秘密性。其产生无须登记。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在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发生时就自动产生,并不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或者对船舶实施占有。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各国法律儿乎都无例外地规定,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我国《海商法》第28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并支配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也就是说,虽然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泄随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而当然产生,但是,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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