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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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

2、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引言航海事业历来被认为是一种风险性很大的事业,船舶所有人的任何一种疏忽和过失都可能对有关当事人造成巨额的损失。例如,一船碰撞他船后扬长而去,如果法律中没有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就会使受害船束手无策,待加害船离开后,其请求权很难再得到实现,为此法律确立了船舶优先权来实现其请求权。作为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之一,船舶优先权是基于社会的、经济的以及人道的理由;或者基于公益、共益理由和衡平原则而产生,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

3、的在其他债权之前优先受偿的特权。船舶优先权设立后的法定性、秘密性、追及性均为确保特殊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既然法律赋予了特殊保护,那么这些特殊债权人可以主张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哪些财产来优先受偿呢?法律中自然也应该有章可循。船舶优先权客体即指这些特殊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扣押并拍卖以用来优先受偿的财产。哪些财产可以成为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完全取决于海商法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则借鉴了《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的做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为船舶。虽然与最新国际公约保持了一致,但与各国(地区)通行实践相去甚远,且因客体范围过

4、于狭窄,实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护本国船舶优先权人的应有权益。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船舶优先权客体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众矢之的。首先,合理的财产范围是船舶优先权人充分实现其利益的最终保障。对于受到侵害的特殊债权人来讲,得到优先的充分的补偿即是实现了海商法上的公平正义;其次,清晰的财产范围划定了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等其他债权之间的利益疆界。对于其他不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来说,在公共利益优先满足的基础上预测风险也是实现了海商法上的衡平原则。综上所述,只有合理地清晰地确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才能维护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设立宗旨。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依何种原则确立?它究

5、竟应该包括哪些财产?是仅针对船舶还是应作适当扩展?这一疑问已成为船舶优先权制度上所必须明确解答的基础问题。鉴于我国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专门研究十分零散,且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是在有关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文章中略有论及、如浮光掠影一般;或在有关船舶物权的专著中一笔带过、毫无体系可言。因此,深入研究船舶优先权客体对于完善海商法理论及法规,进而促进航海贸易之发展,无疑十分关键。为此,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船舶优先权的客体来完善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本文在结构上将以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为主线;在研究方法上,则对三个国际公约和各主要海运国1家的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规定进行比较

6、和分析;另外,以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规定中所存在的缺陷作为研究的重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2第1章船舶优先权客体及其制度价值1.1船舶优先权客体的概念1.1.1船舶优先权标的或船舶优先权客体的选用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同一财产上并存数个权利互相冲突时,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而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作为民法担保物权的一种,仅存在于法国、日本等少数几个大陆法系国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优先权制度则主要存在于海商法之中。关于海商法上优先权之称谓,各国(地区)规定不同。英美法上称为“mariti

7、melien”,《朗文多功能分类词典》对“maritime海事”一词的解释是“relationtoorconnectedwiththesea与海有关的或与海有联系的”。首次使用这个术语的是美国Story法官1831年审理的TheNestor一案,而对其含义进行全面考察的是英国1851年的TheBoleBuccleugh案,该案例“并未发明船舶优先权,而是揭开了[i]船舶优先权的面纱,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现代船舶优先权制度就是在此基[1-ii]础上发展而来的。我国有学者将其译为“海上留置权”或“海事留置权”;又有学者指出英语中“lien”含义丰富,此

8、处不宜直接对译为“留置权”,应译为“船舶优[iii]97先权”更为准确;另外又有学者认为海商法上优先权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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