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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XX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率,促进人口集聚,加快建设美XX幸福大花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xx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主管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负责全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的协调、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作。第三条2018-2022年XX县域内计划异地转移2500人以上。第四条农村居
2、民异地转移工程的原则:政府引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整村优先、分步实施。第二章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农村居民异地转移的对象:符合县域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自愿向村所在地(中心村、行政村)、集镇、城镇(县城)、外县迁移的农村居民,重点是居住在扶贫重点村、地质灾害点、县城饮用水源重点保护区、高山深山交通条件差、发展潜力有限的农村居民。第六条享受异地转移扶持政策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户籍仍在迁出乡镇(街道)的农村居民。(二)符合县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镇)规划、乡村规划
3、的要求,自愿向村所在地、集镇、城镇(县城)、外县迁移的农户。(三)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按要求先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居住地房屋视同拆除:1.居住在旅游特色村、民宿发展项目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自然生态村落、民俗风情村和文物保留价值等村落中需异地转移的农户,经建设、文化、旅委等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其原居住地房屋有保留价值,产权上交村集体所有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2.因建筑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原居住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经乡镇(街道)组织建设、国土部门对结构和面积认定,并办理相关
4、过户手续的。第七条安置人口界定: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扶持的农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转移扶持政策。报名前,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户须取得农民建房资格审查意见表,具备农民建房资格的方可申请有土安置和公寓安置。父母必须与子女中的一人并户享受政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必须与其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户口在搬迁村的离异人员,现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子女或父母并户享受政策,不能单独安置。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群可以享受安置政策:(一)确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
5、在读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但不包括农转非后出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二)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三)户口在搬迁村的农村居民嫁城镇居民及子女;(四)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待迁入的农村居民(乡镇街道证明)。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享受农村居民异地转移扶持政策:(一)在本村内拆建、改建、新建、购买住房的。(二)2013年1月1日前在迁出地以外的中心村或城镇规划区内有住房并已迁户入住的。(三)已经享受过异地转移(下山移民、下山脱贫、异地脱贫等)扶持政策的。(四)已
6、享受过旧村改造批建新房、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搬迁、拆迁安置政策之一的;(五)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六)已享受过政府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的;(七)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干的军人;(A)已出嫁或招婿到搬迁村以外的农村居民人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人员;(九)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主动接受处理并尚未结案的;(十)在审批公示期之后新增的人员或资金拨付公示结束之前死亡的人员;(十一)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和供养
7、关系的人员;(十二)其他不能享受农村居民异地转移政策的对象。第三章农村居民异地转移的安置方法第九条农村居民异地转移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方式进行。凡进入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实行集中安置,其它实行分散安置。(-)集中安置:是指异地搬迁农户向城镇(县城)、集镇安置小区迁移。按“依城建区,依镇建区”原则,将异地转移小区纳入城镇(县城)、集镇建设范围。县级安置小区建设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采用农户联建和农村居民公寓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适量的小户型安置房,用于特困户异地转移。联建房
8、建筑占地面积按''小、中和大户”设置,原则上控制在每户56、70-80和96平方米。农村居民公寓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每户70-110平方米。集中安置小区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二)分散安置:是指异地转移户通过向县外迁移,到县城规划区内投亲靠友,到城镇(县城)、集镇、村购建房等方式实施安置。分散安置,其中有土安置的首先必须符合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须取得原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资格审查意见表,用地面积由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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