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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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对策一、案例分析(一)南宁市某有色金属公司因经营需要,请求广西某石油化工总厂(简称“石化厂”)注资。1994年12月220,双方签定《关于投资利润分红的协议书》约定:右化厂向冇色金屈公司投资70万元;冇色金屈公司采取利润承包责任制,以固定利润的形式付给石化厂,刀利润按实际投资额的2.5%计付,毎季度支付一次;盈利、亏损与石化厂无关,如果公司经营不当,造成亏损,无法偿还本利,石化厂有权拍卖公司的规定资产,直至还清本利为止;投资期限为半年,到期一次性还本。协议签订后,石化厂陆续付给有色金屈公司50万元。1995年,冇色金屈公司

2、还给石化厂15万元,但没冇分配利润。为了尽快追回余款,1996年1刀8日,石化厂乂与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再注资10万元,但石化厂仍不参与经营管理,亏损由有色金属公司自负。之后,石化厂又陆续向有色金属公司投资12万元。截止2005年3月,冇色金属公司欠石化厂投资本金35万元。2008年7月1日,石化厂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色金屈公司偿述投资本金3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化厂与有色金屈公司签订的2份投资协议书,约定石化厂向有色金属公司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投资风且每月固定收取投资利润,因此,双方签订的2份协议名为投资,实

3、为借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属无效合同。任何投资行为因为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存在风险,如果收益确定,实质上是捉供贷款收取利息,是一种变相的借贷,违背了国家关于企业Z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属于避法行为,将不存在法律效力。本案石化厂向有色金属公司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但按月收取固定的利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有色金屈公司应返还石化厂的木金35万元,但右化厂不得要求有色金屈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否则相当于间接承认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的法律效

4、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和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Z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中国人民银行

5、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约定固定利润的投资实际上是变相的借贷关系,违反了国家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融资业务的要求,借贷行为无效,资金提供方要求资金接收方分配利润的主张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但是,接收方应当承担资金返还的责任。(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审结了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将门风云》等两起合同纠纷,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因违法而无效。2005

6、年,原告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与被告北京加华协力国际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卜•简称“加华协力公司”)签订I•办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投资拍摄电视剧《将门风云》,住总公司通过加华协力公司向该剧投资500力元,加华协力公司保证在一年内向住总公司返还毎笔资金的木金和13%的资金使用费,若提前归述投资,则按归还金额相应降低收益,到期不能全部返还本金和收益的,须按未付金额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住总公司向加华协力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300万元,后加华协力公司分三次向住总公司返述了100万元投资款。剩余200万元未返还。同年,双方

7、还就《马鸣风萧萧》的合作拍摄签订了内容相同的一份合同,住总公司依据合同向加华协力公司支付了300万元投资款,加华协力公司未返述。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总公司与加华协力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书中约定了住总公司对其投资拍摄电视剧的盈亏及拍摄、发行、宣传过程小发生的问题和纠纷不影响其投资回报,即住总公司对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且约定取得确定的利润,故双方Z间的合同关系是名为合作,实为借贷,该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加华协力公司应当将取得的款项返还给住总公司。故两起案件均确认双方合同无效,

8、判决支持住总公司要求返述投资款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关于支付资金使用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加华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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