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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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博览·100·2015·02(下)LEGALITYⅥSIoN法学研究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效力分析李惠敏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0摘要:商业地产多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吸收闲散资金,当商业地产纠纷迭起时,相关的司法解释存在明显的不合时宜,实务中对此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存在较大争论。从国家立法变革和现代法治理念上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为有效行为。关键词:投资;联营;借贷;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一私79一(2015)06—0100—02作者简介:李惠敏(1990一),女,江苏淮

2、安人,苏州大学j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商业地产在各地蓬勃发展,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商约定按时取回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出借人的最终目的是借业地产通常以投资的名义而并非以借贷的名义吸收闲散资款人还本或者还本之余取得一定的利益,以上就是借贷最金,随着国内信贷收紧,美元强势复苏,商业地产的资金链本质、最主要的特征。投资人出资后无论是否参与经营都出现问题,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急剧增多。此类问题在全国必须在享有利益的同时承担风险,这一特征是区别于以“保普遍出现,研究此类问题更具有现实和法律意义。底性”为特征的借

3、贷关系拉1,结合本案,各投资人不参与管一、案情介绍理、不承担风险,只是投资人让渡了资金使用权,第三年后某商业地产开发之后,A公司成为该商业地产的所有以出资的本金作为基数8%支付给投资人,而且每年递增人,A公司将该楼盘分割成各个小商铺(并无分割后的产权1%,该收益还具有保底性,笔者认为该投资完全符合借贷证),各投资人(部分为自然人)出资取得商铺使用权收益,的本质特征,该投资实际上是借贷。整个商业地产由B公司统一运作、经营、管理,投资人不参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名为投资,与管理经营,各投资人、A公司与B公

4、司三方签订《投资商实为借贷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铺协议》。投资人前两年不收取收益。第三年后A、B公司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投将以投资人出资的本金作为基数,按8%的比例将收益支付资实为借贷在相关的法律处理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与给投资人,以后每年比例递增1%,直至第四十年。之最为接近的是1990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协议签订一年后,该商业地产经营不善,投资人欲收回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合同解答》)。名投资,诉至法院。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各投资人是否有为投资,实为借贷是系规避

5、法律规定,以投资为名行借贷之权利收回投资?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实。3。。联营是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包括个体在回答以上问题前,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投资是何种工商户、自然人)联营,是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形式,联营和性质。投资的本质都是各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投资并非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术语,在分析案情时笔者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认为应该采用对照法律关系特征来认定投资行为的法律性成权利义务关系,投资和联营本质上是一致的。本案中,在质,准确认定其主要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投资

6、亦是三方主体经济联合的形式,各投资人让渡该商铺“投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投资是各主资金使用权,A公司以商铺作为投资,B公司以管理作为投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资,在形式上三方是以联营的形式共同出资,此种投资亦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o。联营,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投资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投资的形式多种司法实务中,有的认为1990年发布的的《联营解答》并多样,投资的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没有被废止,在司

7、法解释没有明令废止的情况下,仍应适用担风险。本案中,三方虽在投资协议中共同出资,但是各投该解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为有效行为。此种做法并无不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全部由B公司统一经营,亦不承担经妥,但是没有顾及多年立法精神的演变。理顺立法的沿革营风险,只是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固定时间收取固定利益,并并结合立法背景以及国家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才能判定此不承担商铺运营的风险,此种商铺投资并非正常意义上的类合同的效力问题。投资。(一)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商铺“投资”关系实际上是借贷关系。借贷是债权人(以下简

8、称《民法通则》)对此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向债务人出借资金,债务人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法律关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当时的法律对私法的干预痕迹非常系。如何区别借贷和投资,关键在于审查出资人的权利义明显。务是否仅享受一定的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以及有明确的到期(二)随后1990年最高院发布《联营合同解答》)中的第还款等特征,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并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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