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之维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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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之维权范例提要:晋江某公司拟在武汉设立分公司,在此过程中,其负责人蒙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蒙某以聘请张某担任市场总监为饵,先后多次向张某借款数十万元,并由分公司开具收据(盖财务章)。张某经多次索要未果,以晋江公司及武汉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庭上,蒙某辩称其与张某系合伙投资关系而否认借贷关系。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摆证据讲法律、抽丝剥茧,最终使张某权益得以维护。以下即为律师法庭

2、辩论发言:一、两被告应共同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一方面,第一被告作为合同的签约方和借款的直接使用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应当作为被告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另一方面,第一被告不是独立法人,其只是第二被告设立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对于第一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所欠下的债务,第二被告应承担责任。同时需要明确的是,第二被告在《正式委托书》中授权第一被告“销售豹狮杰指定服装产品,对货款进行开票及结算”;在《关于成立武汉分公司文件》及《任命书》中,明确“任命蒙某同志担任武汉销售公司负责

3、人,全权负责该分公司日常工作”。据此,蒙某作为第二被告委派的第一被告负责人,其在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应认定为公司行为,责任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庭审中,被告声称两被告之间有承包经营协议,企图以此为借口摆脱第二被告依法应对第一被告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该协议不论真实与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对抗原告。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投资的关系,只有借款关系1、《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

4、应当由总公司依法设立;本案中第一被告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也明确表明,其系第二被告单独设立,不是由蒙某个人投资设立,更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从来不是两被告的实名或隐名股东,原告没有任何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理由在两被告处进行合作投资,原告也从来没有享受过任何投资者的权利。2、如果说第一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所开具的《收据》在形式上尚不足以表明双方的借款关系(实际上,第一被告在向其他员工借款时出具的也是《收据》);那么在2008年2月3日的《借款确认书》中则非常明确:在2007年9月至2008年元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相关款项(计45万多元)为借款,承诺

5、有还款期;为取得原告对其逾期还款的谅解,被告还对该借款提供了相应担保。第一被告庭审中已反复承认其在《借款确认书》中签名和盖章的真实性,对于该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予以认定;至于所谓“威逼”“胁迫”之说毫无依据,纯属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扰乱法庭。3、庭审中为掩盖其对投资陈述的漏洞,蒙某当庭耍太极:竟然称其与原告在“口头合伙协议”的约定中,没有确定双方具体的投资额。进而就有了被告答辩中所谓的奇怪投资:原告从2007年9月到11月先行独自“投资”44万多元,蒙某从11月才开始投资且仅有20余万元。且不论蒙某投资的真假与否,单是在如此显然不对等的所谓

6、投资基础上,还声称双方各持50%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份额,蒙某还能担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工作,实属荒唐。另外,被告一方面说蒙某与原告各按50%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又给原告发放月工资1200元、给蒙某发放月工资1500元,实在是前后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合议庭在“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上,不难得出被告答辩内容虚假的结论。4、本案庭审截至现在,被告

7、一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蒙某间存在合伙关系:双方既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伙协议;其单方主张的所谓口头协议没有任何依据,更没有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单方提出所谓“合伙”的主张不能得到认定。三、原告在《借款确认书》签订后,所垫付的相关费用应由两被告清偿(一)相关支出费用与现金借款在诉讼标的种类上具有同一性,法院可合并审理、一并判决,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可参照的是,在有

8、效证据《借款确认书》中,将可报销费用、欠付房屋租金、垫付员工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提成等都作为借款进行了确认和处理。在此后所发生的相类似的费用,原告同样有权利期待被告作为借款一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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