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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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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丢失X线摄片的责任医疗机构丢失X线摄片的责任案情回放原告:何某,女。被告:上海市某三级甲等医院2001年3H2U,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至被告处治疗,并于2001年3月2日住入被告处进行手术,市被告分別于2001年3月2日、6日和21日3次对原告进行摄片诊断。2001年6月20日,徐汇区交警支队通知原告进行伤残事故鉴定。为此,原告的丈夫至被告处取摄片,但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2001年3月2日晚的摄片(片号468735)已遗失,并市被告医务处开具书面证明确认此事实。2001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摄片。2001年7月30H,原告伤情经复旦大学医学院伤
2、残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左股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已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认为,市于被告遗失了原告2001年3月2日晚摄片(片号468735),导致原告的伤残等级被低估。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未果,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审理被告辩称确系被告医生将原告的摄片借岀后,因保管不妥而丢失,但丢失的摄片系原告2001年3月21摄片,并非是3月2LI的摄片;2001年3月2日摄片己市原告于2001年5月15日借出,原告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出借证明,存放于被告处。另外,被告医生丢失的摄片与原告伤残等级的评定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不会因摄片遗失而导致原告伤残
3、等级降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判决如下:①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②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8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判决书送达之El起15H内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木案判决生效。案例评析本案例以下问题值得深思:患者的住院病历的法律性质病历是关于患者和疾病的第一手重要医学信息资源,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的医疗活动记录。病历记载的事实、分析是医生进行医学干预的依据,病
4、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文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规定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具有原始病历的书写权,有原始住院病历的保管权,患者具有复制或复印法规规定中列举的病历资料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医疗机构有保管原始病历的权利,也就相应地承担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此义务的后果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及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病历
5、的义务,丢失了病历,就丧失了举证的能力,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若医疗机构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至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为原告妥善保管摄片等病史资料,现被告将原告的x线摄片遗失,给原告伤残鉴定带來不便,确有不当之处。被告主张遗失的系2001年3月21日摄片。为此被告提供了原告作为出借手续存放于被告处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此,原告予以否认,•冃被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与被告
6、医务处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明显相悖,故人民法院不Y认定。被告丢失了原告的X线摄片,若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伤残鉴定的性质伤残鉴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构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一一伤残程度所做的分析和鉴定。案件材料是鉴定的基础,伤残鉴定除提供案件材料外,被鉴定人被鉴定时的伤残状态是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因此,伤残鉴定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即时性。所以,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丢失了原告的X线摄片,致使原告重新摄片无法反映原告真实伤情,使原告本來至少构成七级伤残的伤情,目前只能被评定为两
7、个十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原告向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索赔的实际损失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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