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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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减免税政策介绍乌鲁木齐海关关税处马小龙20010.12.21减免税是关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通过对某些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税的优惠,灵活处理一些特殊问题,体现国家的政策取向。同时对某些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免税待遇也是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的义务,或者是海关管理的国际惯例。相关概念减免税货物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的决定,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纳税义务人税款给付义务的进出口货物。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物纳税义务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称为免征关税,部分免除纳税义务称为减征关税。相关概念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

2、货物的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和《关税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法定减免法定减免税货物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可以减免税的货物.《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6类货物。法定减免(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

3、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法定减免《海关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是指进境人员携带进境的或邮递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关税条例在第五章“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中作了进一步规定。《进出口关税税则》中规定的零关税(即进口关税税率为零)并非免征关税临时减免临时减免税货物是指法定减免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由国务院根据特殊情况决定予以减免税的其他减免税货物。纳税义务人进出口临时减免税货物,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才能减免税款.属一案一批.《海关法》第五十八条、《关税条例》第四十六条集权性、临时性、局限性、特殊性

4、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给予进出口税收优惠待遇的进出口货物。又称政策性减免税,主要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支配特定减免税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1《海关法》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4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法律文书和报表(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特定减免税“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只能在这

5、一专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特定企业”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只能由这些规定的企业使用。“特定用途”是指货物用于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用途。特定减免税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即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货物)在其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

6、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特定减免税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减免税备案要求减免税审批要求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申请的办理时限减免税货物进口后续管理要求特定减免税所在地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地的海关;当减免税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组织时,所在地海关是指其住所地海关;当减免税申请人为非法人分支机构时,所在地海关是指该分支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地的海关。特定减免税申请人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

7、团体、国家机关;特定减免税备案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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