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内部减免税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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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海关文件青关税发〔2007〕270号青岛海关关于下发《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隶属海关:根据近期减免税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关区减免税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我们对《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下发。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关关税处联系。附件:1.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64-2.减免税审批规范修订内容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规范修订通知 本关:存档(1)。 青岛海关办公室2007年7月26日印出  校对:王利明录入员:李艳(共印5份

2、) -64-附件1: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减免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统一关区审批尺度,规范作业程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的规定》和《<征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按规定需要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项目:无偿援助(201)、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残疾人(413)、远洋渔业(417)、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0)、集成电路

3、(422)、海上石油(606)、陆地石油(608)、边境小额(506)、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贷款中标(611)、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救灾捐赠(801)、扶贫、慈善捐赠(802)、国批减免(898)、内部暂定(998)、例外减免(999)。上述征免性质以外的项目不得签发《征免税证明》。第三条-64-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申请应由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其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预录入打印的申请

4、表除外)。第四条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下统称“各隶属海关”)负责:1、办理本关辖区内申请单位的减免税项目备案;2、根据总关有关减免税审批授权的文件规定,自行审批不需上报总关的《征免税证明》;3、初审需上报总关的《征免税证明》;4、办理上述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的修改、作废、冻结、解冻等工作;5、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税款担保申请并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详见附件1)。如申请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进口后需跨地区(指不同隶属海关辖区)分配、使用的,申请单位应首先向总关关税处提出集中办理申请,关税处指定

5、一海关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该关应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流向以联系单的方式通知有关海关负责后续管理工作。第五条《征免税证明》必须使用《征免税管理系统》打印,每一份《征免税证明》仅对应一份报关单,一次使用有效。对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的任何变更、冻结、作废等处理,都必须同时在纸面单证和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第二章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64-第六条下列项目必须在完成减免税项目备案后才能出具《征免税证明》: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远洋渔业(417)、中

6、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国批减免(898,仅限于种用动植物)。第七条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以下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1、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限于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及此后增资的企业)(3)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4)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有关部门对

7、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7)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复印件);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8日期间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64-2004年10月9日之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8)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注:对外商以设备

8、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详见附件2)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的相关规定做好催缴工作。(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详见附件3);(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2、国内投资项目:(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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