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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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 修正版由立法院於91年6月4日完成三讀,同月26日總統公佈,28日正式施行修正重點:簡化夫妻財產種類維護夫妻獨立平等新設自由處分金落實剩餘財產之分配強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契約訂定,並向法院登記財產種類新制一、婚前財產。二、婚後財產。舊制一、原有財產。二、特有財產。(法定及約定)所有權新制各自所有舊制分別所有管理權新制各自管理舊制一、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約定由妻管理。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使用及收益權新制各自使用、

2、收益。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處分權新制各自處分其財產。舊制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管理費用負擔新制各自負擔舊制一、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二、特有財產:各自負擔。債務清償責任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保全措施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舊制無(新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3、,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四、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舊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負擔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自由

4、處分金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舊制無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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