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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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案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楊智傑死亡宣告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死亡宣告甲原住居於A地,於民國90年3月間出外購物而失去行蹤已逾7年,迄今仍無音信,惟其配偶乙深信甲仍存在,不願向法院對之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則檢察官得否不顧乙之反對,逕向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之宣告?若甲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嗣

2、發現甲仍存在而在B地生活,並在該地向丙借款新臺幣30萬元,則該借款行為是否不生效力?(25分)(102年高考)死亡宣告之效力私法上制度只在解決以其住所為中心的私法關係不生公法上效果因此,甲若還活者,其仍然有權利能力,簽署之契約有效法律行為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人滿二十歲為成年。(民1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13條3項)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民13條1項、75、76)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

3、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13條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男、乙女同為18歲,在雙方父母的同意下,兩人依法結婚。試問:下列甲男、乙女所為之法律行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方生效力?(一)甲男於婚前收受其爺爺為祝賀甲男即將成家,而贈與之汽車1輛。(10分)(二)甲男於婚後3個月後將該汽車賣給丙男,兩人訂立買賣契約。(10分)(三)甲男、乙女在婚後1年,決定離婚,兩人所簽訂之兩願離婚書面契約。(10分)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之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

4、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約定夫妻財產制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例外有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情形為何?年20歲之甲男與年18歲之乙女,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日

5、訂立婚約,預定103年6月30日結婚,於102年12月1日以契約擇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乙與甲之約定財產制是否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25分)(102年地特三等)民第1006條(91年刪除)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監護與輔助宣告18歲之甲男與20歲之乙女依法結婚,於蜜月旅行中,甲因車禍之後遺症產生精神障礙,致使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其妻乙為保護甲免於日後受騙上當,欲為甲聲請監護宣告。試問: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法院應如

6、何處理?(35分)(103年普考)第14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

7、為輔助之宣告。監護人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第1110條(監護人設置)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第1109-2條未成年人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者,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第15條之1(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

8、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結婚(一)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民980)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981),違反者其婚姻效力得撤銷(民990)形式要件,儀式婚(舊民)982,登記婚(新民982)結婚(二)近親結婚之禁止(民983)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重婚之禁止(民985)結婚無效第988條結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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