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編物權財稅法典98月版勘誤補充民法第三編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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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 第三編 物權1財稅法典(98年8月版) 勘誤補充 民法 第三編 物權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第757~759、764、767~772、774滅。、775、777~782、784~790、792~Ⅱ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794、796~800、802~807、810、816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818、820、822~824、827、828、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830條條文;增訂第759-1、768-1、得為之。79

2、6-1、796-2、799-1、799-2、800-1Ⅲ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805-1、807-1、824-1、826-1條條有。文;刪除第760條條文;並自公布後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六個月施行權)Ⅰ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主義)Ⅱ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

3、而取得、設用之。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效力。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第759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權。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效)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處分其物權。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第759條之1(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動效力)第

4、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Ⅰ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人適法有此權利。、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Ⅱ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而受影響。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第760條(刪除)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第764條(物權之消滅─拋棄)登記為所有人。2財稅法典第771條(取得時效之中斷)

5、工排水)Ⅰ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Ⅰ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之取得時效中斷: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三、自行中止占有。Ⅱ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Ⅲ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不在此限。Ⅳ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Ⅱ

6、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法院以判決定之。得時效亦因而中斷。第780條(他人過水工作物使用權)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效之準用)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置及保存之費用。,亦同。第781條(水流地所有人之自由用水第774條(鄰地損害之防免)權)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水源地、井、溝

7、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法令另有規第775條(自然流水之排水權及承水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義務)第782條(用水權人之物上請求權)Ⅰ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Ⅰ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之水。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Ⅱ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害賠償。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妨阻其全部。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第777條(使雨水直注相鄰不動產之復之。禁止)Ⅱ前

8、項情形,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或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償金額或免除之。相鄰之不動產。第784條(水流地所有人變更水流或第778條(土地所有人之疏水權)寬度之限制)Ⅰ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Ⅰ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事。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Ⅱ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其所有人得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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