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环境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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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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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环境监管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日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坏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坏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埋;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第六条建设项日应当符合以下耍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

3、胜区、口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八条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

4、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坏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第十一条化工、印染、酿造、化

6、学制浆、农约、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j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

7、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日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Z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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