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

新编国际法学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

ID:43974071

大小:9.76 MB

页数:86页

时间:2019-10-17

新编国际法学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_第1页
新编国际法学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_第2页
新编国际法学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_第3页
新编国际法学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_第4页
新编国际法学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编国际法学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三节国际法的编纂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三、国际法的性质二、国际法的定义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一)国际法早就存在(二)名称的演变(三)名称在中国的确定公元前1296年,埃及国王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皇帝哈图苏尔三世缔结的条约,是现完整和最早的国际条约。(一)国际法早就存在1、自然法:2、万民法:格老秀斯(荷兰)3、国家间法:维多利亚(西)4、万国公法:苏契(英)5、国际法:边沁(英)(二)名称的演变中国古代就存在零

2、散的国际法规范,但由于不成体系。近代国际法是西方传入中国的。当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使用的名称便是“万国公法”或“公法”。在日本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学习中国,称国际法为万国公法,后改称国际法。清末,日本的这一名称回传中国,国际法便成为沿用至今的名称。(三)名称在中国的确定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1、双边关系、多边关系普遍性关系→普遍国际法(通常所谓国际法)区域性关系→区域性国际法特殊关系→特殊国际法2、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法律等关系(一)国际

3、关系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是国际关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参与者。过去,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唯一参与者。现在,国际关系的参与者增加了其他实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家组织。(二)调整对象(三)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国际法在制定和强制实施方面的特殊性使得有人怀疑国际法的法律性,认为国际法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道德。而事实上,国际法历来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必须遵守。三、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法律性(二)国际法的强制性(三)国际法的特点(一)国际法的法律性1、否定意见2、肯定意见3、法律依据4、实践霍布斯(英)16——17世纪普芬道夫(德)1

4、6——17世纪奥斯汀(英)19世纪1、否定意见2、肯定意见奥本海(英)阿库斯特(英)国内法:各国宪法皆确认国际法的拘束力;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前言:我联合国人民决心,尊重由条约及国际法其他渊源之义务,久而弗懈。3、法律依据当有国家违反国际法时,众多的国家予以谴责和制裁;违法国家则通常会极力辩解,而罕有公开承认自己行为的非法性。这些都说明,无论是守法国家还是违法国家,都不否认国际法法律性。4、实践(二)国际法的强制性1、道德和舆论制裁2、外交制裁3、经济制裁4、军事制裁当有国家违反国际法,国际社会对其进行谴责和声讨,指出其违法性。这种道德和舆

5、论的制裁对于很多违法国家来说可能奏效。国家为了自己的国际形象,慑于国际舆论而停止违法行为的事例并不罕见。因此,尽管这种制裁手段最为温和,但也不可低估了它的效力。1、道德和舆论制裁通常包括外交抗议、驱逐外交官、降格外交关系级别、断绝外交关系等。这种手段的强度甚于道德和舆论制裁,通常会获得较好的效果。2、外交制裁3、经济制裁措施特点(1)停止提供贷款,限制或停止外汇的兑换,搅扰其金融市场;(2)限制其国外财产。扣押或冻结甚至没收受其国有或私有财产;(3)停止经济合作和援助。中止通商航海条约及其他经济关系的条约,停止最惠国待遇,停止进出口贸易,封锁

6、贸易港口。经济制裁的措施(1)参加国多多益善;(2)措施应适当;(3)制裁力强大又不动干戈。经济制裁的特点4、军事制裁(1)国际法依据国际法并不完全排除武力手段的使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1、第42、第52条,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前,各国可以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同时,安理会在必要时可采取武力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2)军事制裁限制除非国家受到别国实际的武装进攻,否则不得使用武力。任何违反国际法发动战争的国家都应受到严厉的制裁,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则会以破坏和平罪受到刑事追究。(三)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

7、国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自然人、法人立法国家自己立法机构实施国家自己国家机器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一)含义(二)派别(三)正统观点国际法为何对国家有拘束力?国际法的效力从何而来?(一)含义(二)派别1、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3、折衷法学派4、社会连带法学派5、规范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效力源于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良知、法律意识等。代表:普芬道夫(德)维多利亚(西)苏亚利兹(西)1、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乃各国的同意(共同意志)之表明于国际条约或习惯,而非人类的理性。代表:宾刻舒克(荷)边沁(英)奥斯汀(英)奥本海(英)2

8、、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乃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大部分由于理性,小部分出于各国的公认。代表:格老秀斯(荷)沃尔夫(德)瓦特尔(瑞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