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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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第二节国际法主体的种类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一、概念二、主体范围又叫国际人格,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一、概念(一)定义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集合体。一、概念(二)条件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二、主体范围第二节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一、国家二、争取独立的民族三、国际组织一、国家(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种类(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的司法豁免权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4、主权(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

2、种类1、单一国与复合国2、独立国与附属国3、永久中立国(1)单一国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邦联。(2)复合国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州、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合国家,是复合国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与单一国相比,对内,联邦的成员邦自治权力更大;对外,与单一国无大区别,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各邦不是。联邦(2)复合国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某特定目的,依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

3、联合。对外:本身并非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对内:其主要机关是一个总会,由各成员国派遣外交特使代表出席,它对各成员国行使一定的权力,而不对各成员国人民行使权力。它不过是依条约成立的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2)复合国指完全行使主权的国家,包括单一国、复合国。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都属此类。(1)独立国2、独立国与附属国主权的行使受一定的限制,其政府仅行使一部分主权,另一部分则赋予它国政府行使,因此对他国居从属地位,但在本质上仍不失为主权国家。(2)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2、独立国与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概念已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3、永久中立国(1)永久中立国的概念(2)永久中立国的义务(

4、3)永久中立国地位的确立通过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承担义务永久保持中立,除非自卫,不得对任何国家作战,不参加任何可以使自己卷入战争的国际条约或行动,而其他国家则承认其中立并保障其独立和领土不可侵犯。(1)永久中立国的概念(2)永久中立国的义务①战争权的限制。不得对他国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但如遇外国的入侵,则有自卫的权利;②缔约权的限制。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③其他限制。永久中立国不得采取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如,不允许外军过境;不允许外国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或组织军队;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

5、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至损害其中立地位的援助等。(3)永久中立国地位的确立①宣告自愿中立化的国家明白地宣布永久奉行中立,承诺平时不参加任何国家集团,战时不参战,也不从事任何卷入战争的行为;②获得国际承认通常是由若干强国缔结条约保证某国的中立不受侵犯。(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独立,也就失去了主权,所以国家主权和独立这两个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国际实践中往往被交互使用。1、独立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6、平等的权利,平等权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国家平等和国家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国家是主权的,因而是平等的,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2、平等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不得对他国造成威胁,更不得以自卫之名

7、,行侵略之实。3、自卫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3、管辖权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四)国家的司法豁免权20世纪以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涉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分为“商业性行为”和“行政性行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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