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第十三章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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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战争法第一节战争法概述第二节战争状态第三节作战行为法第四节战时中立第五节惩处战争罪行第一节战争法概述一、战争的概念二、对战争权的限制三、战争法一、战争的概念战争是国家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1、战争是国家之间的行为;2、战争是武装冲突的结果;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一、战争的概念1.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武装冲突则不限于国家,还包括民族、宗教团体和叛乱团体;2.战争是由武装冲突造成的法律状态,武装冲突只是由于使用武力而产生的事实状态;3.战争中交战双方与第三国存在明显的中立关系,适用中立法,但武装冲突双方与第三国的

2、关系不是明确的,中立法不一定能够适用。武装冲突和战争的主要区别二、对战争权的限制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之一。现代国际法认为,只有自卫或制止侵略行为,使用武力才是许可的。三、战争法(一)战争法的概念(二)战争法的体系(三)战争法的编篡(四)战争法的特点和重要原则(一)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战国(方)与非交战国(方)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包括:(1)战争规则;(2)中立规则。战争法适用主体的变化:以前只适用于战争,现在,战争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规则也扩大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的武装冲

3、突。因此,有人将战争法改称为“武装冲突法”。(二)战争法的体系1、武力使用法2、作战行为法3、中立法4、惩处战争犯罪法(三)战争法的编篡1、编篡会议2、战争法规1、编篡会议(1)巴黎会议(1856年)。通过了第一个关于战争法规的条约《巴黎海战宣言》。(2)圣彼得堡会议(1868年)。通过禁止使用特定武器的国际公约《圣彼得堡宣言》(3)海牙会议(1899年和1907年)通过的13项公约和文件,总称《海牙公约》或《海牙法规》。(4)日内瓦会议(1864年、1929年、1949年、1977年)缔结了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4、总称《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战争法规(1)海牙规则体系(2)日内瓦规则体系第一次海牙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1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公约《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第3公约《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或其他类似新方法宣言》第1宣言《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第2宣言《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之子弹宣言》。第3宣言(1)海牙规则体系第二次海牙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1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第2公约《战争开始公

5、约》第3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4公约《陆战中中立国及中立国人民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第5公约《战争爆发时敌国商船之地位公约》第6公约《商船改充军舰公约》第7公约《敷设机器自动触发水雷公约》第8公约《战时海军轰击公约》第9公约《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第10公约《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第11公约《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未生效)第12公约《海战中中立国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第13公约《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补充和代替1899年的公约和宣言(1)海牙规则体系(2)日内瓦规则体系1949年日

6、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公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第4公约1979年补充议定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1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2附加议定书(四)战争法的特点和重要原则2、战争法的原则1、战争法的特点(1)战争法规大部分是习惯法非缔约也要遵守那些被编篡于公约中的习惯法规则。(2)新旧条约并存(3)“马顿斯条款”拾遗补漏这一条款使得在国际协定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平民

7、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主义原则和公众良知的国际法准则的保护和管辖。1、战争法的特点(1)人道原则(2)中立原则(3)比例原则(4)区分原则(5)限制原则(6)“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原则(7)“条约无规定”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原则2、战争法的原则一、武力使用法二、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三、战争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第二节战争状态一、武力使用法传统国际法肯定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有权使用武力,战争是解决一切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现代国际法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只有自卫作战、联合国采取或授权的军事行动、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战争,

8、才是合法的。同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对于本国内部的武装反叛、分离有使用武力的权力。但也必须遵守战争法关于作战行为的各种规则。(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一)战争的开始二、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应以宣战的形式开始。宣战作为一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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