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第五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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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概述第二节海域划分第三节内海第四节领海第五节毗连区第六节专属经济区第七节大陆架第八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九节群岛水域第十节公海第十一节国际海底区域第一节海洋法概述一、概念二、历史三、编纂(一)定义规定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间从事活动的法律。(二)体系以前分散于各章节(领海、公海、海战等)。现独立为国际法分枝。是和平时期的的海洋法。战争时期的海洋法法律由战争法调整(海战法)。一、概念二、历史(一)近代海洋法近代国际法上初步确立了领海、公海制度。1、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原则;2、塞尔顿《闭海论》主张英国对其周围的海洋有占有和控制的

2、权力。、真提利斯出领海的主张;4、宾刻舒克提出“大炮射程规则”,后来发展成为3海里领海宽度。(二)现代海洋法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海洋法空前发展。1、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认可领海直线基线;2、《杜鲁门宣言》导致了后来大陆架制度的形成;3、南美国家200海里领海主张或专属渔区的主张促成了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4、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出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著名的日内瓦海洋法4公约、《海洋法公约》。二、历史(一)国联主持1921《巴塞罗那公约》(《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规约》、《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1930海牙国际法编篡会议。意图达成领海方面的公约,但英美等海洋大国坚持窄领海

3、,遭到大多国家的反对,领海宽度未成协议,仅成《领海法律地位(草案)》。三、编纂(二)联合国主持: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领海及毗邻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三、编纂2、联合国主持: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无果而终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签字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三、编纂第二节海域划分一、九大海域二、领海基线1、内海2、领海3、毗连区4、专属经济区5、公海6、群岛海域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8、大陆架9、国际海底区域。一、九大海域二、领海基线测算领海的基线。也是其他海域的起算线。(一

4、)正常基线:低潮线。(二)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领海基点)而成的一条基线。适于海岸曲折、多岛屿的情况。(三)混合基线:将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混合和交替使用。(二)直线基线1、直线基线的由来2、直线基线的使用规则3、中国的领海基线英挪渔业案,1951年确认直基线的最重要的案例1、直线基线的由来走向:不明显偏离海岸线河口:两岸低潮点连线灣口:≤24海里:湾口两端低潮标间连线;>24海里:湾内海港最外永久海港建筑(防波堤):可作基点低潮高地:离大陆或岛屿≤领海宽度,低潮线可作为基线。2、直线基线的使用规则中国海岸曲折、岛屿众多,采取直基线。3、中国的领海基线1996年5月15日

5、,我国首次公布了从山东高角至海南岛西部峻壁角约3200多公里长的大陆领海基点(49个)和西沙群岛领海线基点(28个)。领海基线声明说,中国政府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第三节内海一、概述二、港口三、海湾四、海峡(一)概念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海港、内海湾、内海峡。一、概述1、进入:外国船舶经允许方可进入;2、须到指定港口。遇难船可入,须守法;3、军舰:须办更严格的手续才可进入;4、管辖:对外国船舶:有属地管辖权。但除非:损害沿岸国利益,或船方请求,一般不管,而由船旗国管辖。(二)内海的制度二、港口(一)港口的范围(二)开放港口(三)中国的港口制度(一)港口的范围1、水

6、域部分最远可达深入海面的防波堤等“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的最外端;2、陆域部分用来装卸作业和仓储货物,以及调度指挥的港口陆地部分。(二)开放港口只有开放港才允许外国船舶进入。并非所有的港口都对外开放。是否开放其港口,开放哪些港口都属于沿海国主权范围之事,各沿海国完全有权自行决定,除非受条约约束。(三)中国的港口制度1、外国船舶入港条件依协议条件进入;申请进入(无协议时)2、外国船舶入港规则提前申请、强制引航、封存武器弹药、限用发报机。3、有权封闭开放海港(一)海湾的概念(二)内海湾三、海湾(三)历史性海湾(一)海湾的概念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

7、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公约》第10条水曲:凹入陆地的海域海湾:明显的水曲。明显?水曲面积≥半圆面积半圆:水曲口连线为半径(一)海湾的概念1、海湾湾口低潮标间距≤24海里:划封口线,其内为内海湾;2、海湾天然入口低潮标间距≤24海里:划封口线,其内为内海湾。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海湾不是内海湾:24海里的直线基线划在海湾内。(二)内海湾(三)历史性海湾海岸属于一国,沿岸国对该海湾长时期行使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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