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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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洋法浅析-->国际海洋法概述【关键词】国际海洋法

2、海洋法会议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在海洋经济、军事和科学等方面的活动不断发展,使规定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行动准则亦愈来愈多,现今已发展成为国际法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概述》由毕业论文代写中心整理提供。.51lunl]以来,由于科技的进步,世界经济发展很快,海洋开发已列入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重要开发项目。一些沿岸国家对海洋权益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召开之际,很多亚非拉国家当时还未独立,仅80多个国家与会,亚、非、拉

4、国家只占其中半数,而且这次会议受到一些海洋大国的操纵,与会一些亚、非、拉国家提出的一些合理意见未受采纳,因而公约在不少问题上体现了海洋大国称霸海洋的某些主张。1960年召开了第二次海洋会议,以“重新考虑领海宽度-伺题和渔业范围问题”,但因在有关问题上存在重大分岐而没有取得结果。此后,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巴尔托在第十二届联合国大全上指出,大陆架范围如不明确,则不可避兔要发生分割海底的战争。建议把受国家管辖的大陆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其范围以外的海底区域和资源作为“人类的共司财产”。这就是有名的巴尔托提案。1972年肯厄

5、亚首先提出井为非洲统一组织接受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同年加勒比海国家提出承袭海概念。这些都反映了各国对制定新的海洋法的普遍要求。为此,经过三年筹备的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召开了第一期会议,至1982年9月《联合国海洋公约》产生为止计召开十一期会议,历时九年之久。是一次旨在制订一项新的全面性的海洋法公约的马拉松式的会议。我国自1972年起参加了据1938年联大决议、于1969年2月正式成立的联合国常设机构“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并参加了第三次海洋法的各期会议。

6、会议的基本矛盾是第三世界为主的中小-->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以及同以超级大国为主的海洋大国的斗争,涉及到各种政治、经济、地理和历史等因索。因此会议的每个进展都是代表不同利益的各种力量之间的斗争和相互妥协的结果。在1975年第三期会议经过与会国协商提出“非正式协商案文”;1976年第四期会议对“ISNT”进行修改形成“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修正版”;1977年第六期会议产生“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即新公约的雏形。这一年是现实的国际海洋法起了很大变化的一年。1976年4月,美国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于1977年3月1日实施。随

7、后,其池主要海洋国家也随着相继宣布实施200海里的专属渔区或专属经济区。如欧洲共同体诸国、苏联和日本分别于1977年1月1日、3月1日和7月先后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截至1977年9月止,宣布12海里领海的国家为62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国家为52个;而截至1981年12月止则各为83和89个。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海洋公约的产生已迫不及待,对反映于“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上的一部分制度已开始实施了。1981年8月第十期会议对“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作了修改而形成了“联合国海洋公约草案”(非正式本)。1982年

8、在纽约召开的第十一期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结果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并把其定名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最后会议并举行会议最后文件和公约的签字式。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韩叙代表中国政府在这两个文件上签字〔注〕。在会议最后文件签字的国家与团体计150个,其中有119个国家与团体在公约上也签了字。这样多数的国家同时在最后文件和公约签署,这在过去是没有先例的。签字期限定于1984年12月9日截止。截至1983年8月止,已有127国在公约上签了字。这一公约要等收到第

9、60号批准书之后一年才能生效,截至1983年8月正已有斐济等七国交了批准书。但由于已有绝大多数国家在公约上签了名,事实上该公约己具有约束力。这一点应予注意。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本文就有320条,连同九个附件计理巧条,集关于海洋国际法之大成。其中既包含现存的国际法规,也包含新制定或修改的国际法规。下面就后者的主要部分概述如下。(一)领海宽度1985年日内瓦公约对领海的宽度未作决定,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则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以

10、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日内瓦公约把与领海相连的毗连海域宽度定为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而《公约》把其扩大到24海里。(二)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海里。它是沿岸国进行排他性经济开发水域。沿岸国对该区域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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