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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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 及高風險家庭辨識、轉介教導處郭朝清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國民中小學2007教師研習活動保護兒童, 不僅要讓他們遠離虐待他們的人, 也要讓他們不要遭受橫加干預的困擾; 兒童的權益不容漠視, 唯有那些成隱的和污穢的虐待循環予以干預 方能顯示出我們保護兒童的嚴肅待度。ValerieHowarth1994兒童少年保護工作原則以確保孩子安全為首要以兒童少年最佳利益為考量重視孩子及家庭的尊嚴與權益尊重孩子及家庭的隱私並予以保密協助孩子在穩定的完整家庭環境中成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

2、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

3、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

4、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1遺棄。2身心虐待。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8拐騙、綁架

5、、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續下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續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6、。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7、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續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

8、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見WORD檔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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