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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广告代言法律责任---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理论研讨会实录上传时间:2009-8-9内容提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出台后,一度引起社会争论。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召开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理论研讨会,与会专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广告代言人和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时,才能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2、副会长何山认为,只要是虚假广告,不管代言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及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广告代言人是广告重要的参与者,可以获得报酬或声誉等期待性的利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主观故意行为应加重赔偿责任,应适用惩罚性的赔偿条款;对于过失行为,按照一般的实际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扩大广告代言人担责范围。“目前,只有在食品、药品领域才有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个人代言其他产品,比如家电、房产、旅游,出现虚假广告侵权的问题则不承担责任,这不尽合Ho”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杨竖昆建议,凡是向社会推荐产品做广告代言都应该承
3、担责任。同时,在追究法律责任时,还应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加进去,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先行赔付和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举证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邀参加研讨会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制度,对广告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对违法行为应该形成合力,坚决打击。对代言虚假广告的社会知名人士,应该处以代言费1倍至5倍的处罚。针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彭晔建议,有必要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做进一步的细化,使该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举证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邀参加研讨会的上
4、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制度,对广告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对违法行为应该形成合力,坚决打击。对代言虚假广告的社会知名人士,应该处以代言费1倍至5倍的处罚。对于举证的问题,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发生了虚假广告致消费者损害的情况,广告代言人应举证证明自己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审查过相应的文件,以及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过相应的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否则,就要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摘编自《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游婕)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理论研讨会主办: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
5、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间:2009年6月24H地点:北京大方饭店屈建辉: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学者,消协系统的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很荣幸受本次会议主办单位的委托,由我来主持今天的会议,准确地说是主持这次会议的上半时段。各位来宾,今天会议的主题是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的理论研讨,客观地说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进一步研讨的空间,而且我个人认为,在实践方面具有相当重耍的意义,至少应该表现在三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以来,历经了15年,目前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计划。在这一部与广
6、大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修改之时,我们认为,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应该适时的阐明我们的观点,明确我们的立场,发出我们的声音,施加我们的影响;2、《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C于今年的6月1日开始止式实施。《食品安全法》当中对于食品广告及个人推荐代言食品广告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界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消费者权益,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也是值得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探讨和研究的;3、最近几年以来,广告,特别是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影响非常突出,因此对于广告特别是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作为指导消协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三点原因,我们认为没有明确的理
7、论难以有明确的行动,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这是我们今天召开这次研讨会的基本意义。本次研讨会的主办单位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值得高兴的是天津市消协、上海市消保委、重庆消保委、香港和澳门消保委作为本次的特邀单位,今天派出了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北京市消协和上海、天津、重庆和港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长期以来有着密切合作的历史和深厚的友谊,在很多重大的维权问题上我们采取过一致的行动,在社会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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