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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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1结婚结婚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的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配偶。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违法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3)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2.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可以通过诉讼或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可提起婚姻无效的确认

2、之诉。(2)法院不得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且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但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判决,此判决可上诉。(3)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当事人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4)对于无效婚姻,法院有权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于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法院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3、。(1)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一方能证明为自己所有的除外。(2)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可撤销婚姻1.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的行为。(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一经撤销,婚姻自始无效。3.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受胁迫

4、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受胁迫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此期间从其恢复自由之日起计算。此期间为除斥期间。§2离婚协议离婚1.条件:(1)双方自愿。(2)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进行适当处理。2.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1)事实婚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2)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3.离婚协议的效力: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财产协议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5

5、.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主管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当事人不服的,可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诉讼离婚1.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必须是非军人,若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除外。确有必要是指:(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6、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通奸所致。3.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1.房屋:对于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价值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当事人结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

7、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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