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

ID:14607117

大小:7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9

上传者:U-8777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_第1页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_第2页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_第3页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_第4页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人民网: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即将出版发行,人民网携手法律出版社,邀请到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与研究专家张能宝,第一时间为大家解读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以及复习应对战略。首先请张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   张能宝: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已于5月20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如果快的话,明天这个时间北京市场上应该已经可以看到了,京外考生可能还要再等一两天。总体上看,2011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存在以下四大变化:第一,新组成——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委会重新调整。为体现大纲的指导性和辅导用书的权威性,2011年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重新调整搭建,分别由各学科知名专家以及司法部考试中心和法律出版社主要领导领衔担纲。这其中有两个特点特别需要强调,一是大纲编写组和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保持了成员的一致性,二是这些组成人员将均为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命制的主要参与者。第二,新调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查及试卷学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将会更加重要,虽然考点没有太多变化,但大纲明确要加大对其的考查力度。在2011年司法考试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分别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关内容。卷一以选择题形式全面进行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通过这些,更加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考试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第三,新编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最新立法内容全面体现。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及法学理论发展,内容进行了较大完善。考点删除约10个,新增考点(包括子考点)70余个;大纲附录中法律法规修订3件,删除3件,新增21件。变动较大的学科是:(1)国际私法:根据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改大纲和辅导用书相关内容。新增考点17个,新增法律法规2件。(2)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大纲和辅导用书相应内容。新增考点3个,新增法律法规7件。(3)刑事诉讼法:调整、完善考点,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修订相关内容。新增考点19个,新增法律法规7件。(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大纲和辅导用书相应内容重新编写。新增考点3个,新增法律法规2件。(5)民事诉讼法: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调整、完善考点,修订大纲和辅导用书相关内容。删除考点4个,新增考点22个。第四,新体例——辅导用书全新编排,更加符合复习备考需要。 2011年,辅导用书编委会重新调整辅导用书编辑体例,尝试性地增加有关重要、疑难知识点的案例(实例)阐释和部分助考性提示,并将新增或调整较大部分内容在目录中加以标示,方便考生对比复习。 人民网:看来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的变化很大。接下来请张老师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主要部门法考点的具体变化好吗?张能宝:好的。在此之前,社会上对今年司法考试大纲考点的变化有很多讨论,现在随着大纲的正式发布,已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权威性回答。下面,我们按照司法考试试卷一到试卷三这样的顺序对考点主要变化进行介绍。第一,国际私法。(一)新增考点17个:  第四章第一节“定性”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第四章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第五章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五章第三节“债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第五章第四节“商事关系”代理的法律适用 信托的法律适用第五章第五节“婚姻与家庭”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五章第六节“继承”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第五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二)新增法律法规2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7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0〕19号  第二,刑法。大纲新增考点3个,新增法律法规7件。(一)新增3个考点(三个罪名),取消部分罪名。1.新增三个罪名: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取消部分旧罪名:根据最新的罪名补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改为“强迫劳动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1.修改关于管制的规定,引入社区矫正措施,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修改关于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限制老年人死刑的适用,限制对被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3.增加了诸多减免处罚的规定,如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等等。4.增加了一般累犯在成立主体条件上的限制,除了过失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也不成立累犯。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除了原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外,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5.将坦白纳入法定量刑情节。对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因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时,可以减轻处罚。6.提高了数罪并罚的上限。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7.明确了刑行适用的标准,扩大了禁止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范围。(三)刑罚执行做了最新调整1.对减刑后的最少刑期作了调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视情况限制减刑,对无期徒刑经过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进行了延长。2.将禁止假释的对象扩大。 (四)新增法律法规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3日公布 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月10日)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1日公布 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8月31日)公通字[2010]40号  第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做了修订,大纲新增考点虽然不多(3个),但是辅导用书内容作了很大调整。(一)新增考点3个: 第十八章第一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与司法赔偿 第十八章第二节“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的适用第十八章第三节“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述 (二)删除2个司法解释,新增2个司法解释: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17日公布 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8日公布 自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1〕4号删除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法发〔199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0日发布) 法释〔2004〕10号  第四,刑事诉讼法。(一)删除考点5个,新增考点19个: 第一章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第四章第一节“立案管辖”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第六章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辩护 辩护权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的意义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意义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七章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第八章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十章第一节“期间”期间的重新计算 (二)新增法律法规7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28日)法发〔2010〕6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法发〔2010〕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法发〔2010〕2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10月1日) 高检会〔2010〕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高检会〔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9月13日发布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0]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1〕8号  第五,民法。(一)新增考点2个: 第十八章第一节“合同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第二十章第四节“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二)新增法律法规1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3号  第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删除考点4个,新增考点22个:    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属性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确定举证期限 开庭准备第十四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第十五章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第十六章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第十七章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第十七章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抗诉的对象 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第十七章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第二十一章第二节“执行开始”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第二十一章第三节“执行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第二十一章第四节“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暂缓执行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类型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二十五章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第二十五章第三节“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第二十五章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人民网:感谢张老师第一时间对2011年大纲及辅导用书新变化的精辟总结。现在我们更想了解的是,上述大纲及辅导用书的变化对2011年考生的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张能宝:客观评价,影响很大。首先,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自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入大纲以来,年均分值为25分。2011年四张试卷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分值将会突破40分,甚至达到50分。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值将会有大幅提升。其次,对于国际私法部分。近年来的国际司法部分考试分值稳定为15分,考查的重点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2011年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夫妻和父母关系的法律适用、抚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遗嘱和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相信会成为考试的热点。第三,对于刑法部分。近年来的刑法部分考试分值在80分左右,总则分则基本占比相当。本次刑法修正案(八)及一些典型司法解释列入考察,应该会影响其中15分左右的分值。第四,对于其他部分。考点有变化的地方,大家也应加强关注。 人民网:感谢张老师对2011年考试的预测和提示。现在大纲和辅导用书出版了,所有的考生都非常关心接下来的复习,请您给他们提一些高效复习成功突破考试的建议和指导意见好吗?张能宝:好的。我想从三方面给大家提出一些较宏观的复习建议。首先,应当切实重视2011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对于这一点,应当首要明确。书不在多而在于精,大纲和辅导用书是根本,不能本末倒置。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大纲和辅导用书的作用千万不可小视,它们是备战司考的基本武器。不管是什么情况的考生,大纲和辅导用书必须要看。尤其是基础阶段,更应以辅导用书为主。大纲和辅导用书是司法考试命题的基础,涵盖了所有可能考查的考点,是对枯燥的法条的最好诠释,是对大纲各考点最权威的演绎,应当好好领会把握。 其次,把握住了过去5年的真题也就把握住了2011年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这些年来,我在《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法律出版社出版)这套书的前言中一直在强调一句话——“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统计发现,司法考试以往5年考查过的真题考点会占到下一年考查内容的80%以上,80%就是480分,而我们每年的过关分数只需要360分。对于2011年的考生而言,如果大家抓住了过去5年真题的考点“这个80%”,应当保证可以通过2011年司法考试。所以,复习备考务必要重视真题。在打好一定基础后,持续地不留疑点地思考和分析过去5年的真题,其效果是看任何的其他书所不能比拟的。第三,切实抓好复习到达一定高度后的进一步强化提高。一般的考生在基础阶段复习结束后,或者屡考屡不成功的考生,尽管每天仍在努力学习,但不少人都会对下一步如何进一步强化提高感到迷茫困惑。之所以如此,往往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去强化提高。统计发现,到达这一阶段后的考生存在的问题具有高度一致性:一是不知道考点是什么,不会以考点为中心学习。一般性知识、次重点知识、考点知识,不加区分模糊混乱;二是不会对考点进行深入学习。即使知道了考点是什么,却往往不能理解其内涵,掌握了考点知识的外在含义,不能由表及里把握其内在实质与要领;三是不会对考点进行归纳学习。不会加强相同考点的串联、相异考点的对比、相似考点的区分,不能以点带面形成良好的综合实战应用能力。而真正的强化提高,必须要克服这些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出版社在2011年组织专门力量编写推出了《司法考试600分考点大串讲》这套书,以期释疑解惑,把大家领上正确的强化提高复习轨道,希望能对大家的进一步强化提高有所帮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