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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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一、留置权过关必读一、大纲说明关于2010年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主要要求掌握的内容有: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的消灭,比09年大纲并无变化。二、知识点重点剖析(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立。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

2、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取得留置权。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法律事实;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导致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积极要件1.留置的标的物须为动产;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4.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

3、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再如,修理工为甲修理自行车,在修理费未受偿之前,可留置该自行车;但甲另欠修理工的借款,为另一法律关系,其发生与自行车修理无牵连关系,不得以借款未还而留置自行车。【提醒注意】《担保法》将留置权的范围限定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和承揽合同之中,但是《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已不限于《担保法》所规定的四种合同,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就可成立留置权,特别是企业留置权甚至不要求同一法律

4、关系,可见留置权制度朝着方便权利人自主行使权利的方向发展。消极要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如果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亦不得为之。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三)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保管留置物费用请求权;4.优先受偿权。【实战贴士】考查留置权的行使,必考宽限期,详述如下:(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过后,债权人可以

5、直接行使留置权(不低于两个月)。(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3)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不存在宽限期的问题。(四)、留置权的消灭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经济法高频考点总结2010年06月08日星期二00:331.不正当竞争行为【考点精讲】《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七种情形: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诋毁商誉、虚假宣传等。其中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形态包

6、括:不正当获取(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述获得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职工)、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混淆行为混淆行为的主体一定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采取非法的手段或者方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注意不是消费者的利益。混淆行为的种类包括: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第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第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

7、业名称或者姓名。第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该行为,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但不是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注意诋毁行为可以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也可以针对不特定的竞争对手。【真题示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2007卷一22题)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

8、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B解析:B项中,乙厂使用的商标与本地知名企业的商号相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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