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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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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司法考试教材解读:汉代法制 (一)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背景: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2.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刑制改革的内容 (1)文帝: ①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笞三百; ③斩
2、左趾改为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 ①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4.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
3、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
4、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法律敎育网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汉武帝以
5、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2.《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
6、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盐铁论》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记忆:董
7、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关键词记忆: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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