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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行政法学概论(修订版)(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 胡锦光 第12章 行政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12章行政程序重点问题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12.1行政程序的含义12.1.1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次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对于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理解:(1)行政程序是就行政行为而言的。凡不属于行政行为本身所包含或所必须经过的程序,都不在行政程序的范畴之内。(2)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形式。12.1行政程序的含义12.1.2行政程序的意义(1)行政程序可以确保行政权的有效行使。(2)通过行政相对人的民主参
2、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确保公民民主权利实现。(3)从程序上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提高行政效率。12.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2.2.1行政民主原则行政民主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行政民主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容更注重于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必须从保障公民民主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行政主体职责、权限、行为方式的规范,对行政权的运行进行控制、监督。12.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2.2.2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行政法治原则是中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法治原则
3、在行政程序领域的具体运用,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12.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2.2.3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行政公平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最基本的原则,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的必然要求。12.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2.2.4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另外,对行政行为顺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生命,没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则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但过分强调效率,又会影响行政程序的民主公正性,因此正当的行政
4、程序应兼顾效率与公正,尽可能地使效率与公正平衡协调,在提高行政效率时不违反公平原则,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原则是行政程序时间性的另一表现,时限的规定正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另外,行政行为的标准化、格式化,也有利行政效率的提高。12.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2.2.5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对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这些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制定行政规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等行为。行政公开原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的特有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区别于行政实体法的根本标志。公开原则是政府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具体化
5、,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行政行为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开,将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使公民能够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从而帮助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也保障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为保证行政公开原则的实现,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2.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2.2.6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在程序上要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要排除各种可能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衡平性和说理性。12.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2.3.1保障公正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这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
6、关系的行政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制度。如行政人员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行政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同行政行为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等,则行政人员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行政机关如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况时,也可以直接令其工作人员回避。回避制度源于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回避制度,一方面可以排除足以影响行政公正的行政人员主持行政程序,作出不公平的行政决定,从而实现行政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社会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12.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度。这是指
7、行政机关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事务,或者公共性强的问题,应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决定或裁决的制度。行政的层级性,决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更有利于行政事务的有效推行。但是,对于某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高的事务,或者公共性极强的问题,为了避免偏见和个人主观臆断,应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委员会,以合议的形式作出行政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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