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29万存款异地被支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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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户29万存款异地被支责任谁担[简要案情]2004年6月24R,陶某至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用10元钱开办了一个不带储蓄卡的存折,并设置了密码。在6月27日,陶某在屮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存入了人民币30万元。陶某于6月30日到屮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取款吋,发现30万元的存款只剩下4854元,另295156元在6月29口被人在四川双流用储蓄卡取走了。原来,在陶某开户后约15分钊有一个戴墨镜的女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用卬有陶某名字的假身份证也办了一张存款10元的存折,并同时办了一个储蓄卡。半小吋后,一个

2、冒名叫王伟的人与陶某洽谈合资办厂,在拿陶某存折抄帐号时,将该女人的存折与陶某的存折进行调包,导致陶某在6月27日存入的30万元被存在调包的存折上,后被人用储蓄卡将存款取走。2004年7月5日,陶某以其在工行分理处的存款29.5万元被他人诈骗为由,向抚州市公安局报案,现该案仍在侦杳过程中。陶某存入的巨额存款被人取走后,陶某找到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某分理处要求解决未果,遂于2004年10月8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陶某人民币295156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木案诉讼费。[裁判要点]: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

3、为,陶某与工行分理处的存款合同为1459存折,而陶某存入的30万元是存入了1610存折,虽该1610存折并非陶某所开户的存折,但因存折开立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存款。本案银行接受30万元存款的行为并没有过错。但鉴于1610存折上有办卡标志栏,而银行未按《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加强牡丹灵通卡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即发卡后,存折上要加盖“已领卡”专戳。对已办卡的1610存折未加盖“已领卡”专戳,以致于陶某的1459存折在被他人调包后难以明显发现口己的存折被调换,在存折办卡标志栏内加盖“已领卡”专戳,对陶某有提示作用,进而有可能避免陶某将

4、款存入他人开户的1610存折,对此银行方具有过错。对陶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陶某损失的20%.陶某未妥善保管好口己的存折,致使口己开户的1459号存折被他人调换,导致30万元被存入了被调换的存折,陶某对此有明显的过错,对此陶某对本案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判决:工行分理处赔偿给陶某经济损失295156.00元的20%计人民币5903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H起三H内给付。案件受理费6937元,由陶某负担5550元,工行分理处负1387元。陶某与工行分理处均不服一审判决,捉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评析]法院认为,储户在银行办理开户存款,银行与储户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作为银行应该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户在办理存款开户吋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经银行核对Z后,方可以办理储蓄业务。银行要求储户全而、真实的捉供身份证屮内容,并作形式上的审查。银行不能拒绝履行审查业务。陶某合法权益被侵害主要原因是自己未妥善保管好存折,存折被调包造成的,原判陶某负主要责任正确。银行方面在办理另一陶某存款开户时和在办理牡丹灵通卡时没有对其身份作形式上的审查,同时也未在存折上加盖“己领卡”戳记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

6、任。上诉人工行分理处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理由不成立。上诉人陶某认为上诉人工行分理处没冇对另一陶某的身份尽审查义务,理由成立,但原判根据上诉人工行分理处的过错,判决由其承担了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之处.•、对银行在办理另一陶某存款开户时,是否对陶某身份尽到了审查义务的问题。原告陶某认为,银行在开办1610号存折开户和申请牡丹灵通卡的过程屮,银行工作人员连起码的看身份证照片是否与开户人一致程序都没有,没有对1610号存折开户人身份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被告工行分理处认为,工行分理处与彼陶某之间存在1610号存折上建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此陶某无

7、关。法律上没有规定,银行应叫客户摘下墨镜进行开户身份核对。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时应该出示本人身份证及使用实名。小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批复小一再强调,储户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其他只有精密仪器才能鉴别细微并别,银行无法承担鉴別真伪的责任。工行分理处在办理另一陶某存款开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要求另一陶某拿下墨镜核对其身份与身份证的相片是否一致,应视为未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二、对另一陶某在银行办理1610账号的存折时,办理牡丹灵通卡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原告陶某认为,

8、1610帐号存折未加盖“已发卡”专戳或标明已办卡,银行有明显过错,与陶某受到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工行分理处认为,加盖“己发卡”专戳与否,同陶某受到损失之间不具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国工商银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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