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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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承担  [案情]  1999年6月7日,王某将3万元人民币以其名义存入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储蓄所,该所出具给王一张3万元的整存整取5年定期储蓄存款单,该存款单未记载户名。同年年底王某因后夫去逝,遂又与前夫李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后李某得知王有3万元存款,便来到建行储蓄所,声称其妻王某存单已遗失,此款不知是否还在,储蓄所工作人员经查确有王某的存款,便告知李某。李某随后询问办理挂失需哪些手续,储蓄所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既然是夫妻关系,挂失除身份证外,还需出具户口簿”。于是2001年4月4日,

2、李瞒着王,持王某失效的身份证(1990年12月1日签发,有效期为10年)、证明夫妻关系的老户口簿(1997年7月1日全县统一换发新户口簿,而王在此之前已离婚并未上新户口,且当地派出所出具了97年7月1日后的常住人中登记表中没有王某的名字),来到储蓄所申请挂失。储蓄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7天后,李某持挂失申请书提前支取了该笔存款3万元及利息798元。直至2003年11月14日,王才知存款被人提前支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诉至法院要求建设银行某支行付存款本息。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

3、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建立的存储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非存款人李某不清楚原告王某存单户名向其询问的情况下,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原则,告诉李某所问存款的真实户名,为李某办理假挂失提供了条件;挂失后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李某办理提前支取存款手续,存有明显过错,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依法判决由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向王某兑付3万元存款本息。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4、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银行在告知存单户名这一情节上有无过错。二、银行办理提前支取存款手续是否违法。  一、关于银行告知存单户名有无过错的问题  《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本案非存款人李某并不清楚王某存单的真实户名,便去储蓄所询问,声称其妻王某的存单已遗失,看此款是否还在。这时储蓄所工作人员本应警惕,可却在李某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如实告知了存单真实户名,为李某办理假挂失提供了有利条件。银行的告知行

5、为显然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原则,存有明显过错。  二、关于银行办理提前支取存款手续是否违法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挂失七天后,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关于该条的具体解释,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7]520号《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答复,“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本案3

6、万元的储户是王某,李某并不是储户本人。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只能代为挂失,而不能代为提前支取存款。因此,银行为李某办理提前支取存款手续违法。  被告某银行提出,[1997]520号复函是针对邮电部请示而作出的答复,其效力适用范围仅限于邮政储蓄业务。该银行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复函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作出的行政解释,该解释适用任何金融系统的储蓄机构,否则适用法律法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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