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产品责任冲突规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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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欧产品责任冲突规则比较中欧产品责任冲突规则比较一案例1990年8月,一位中国公民在北京某医院安装了一个美国美敦力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3个月后,他突然感觉心区难受,去页院检查发现起搏器导线断裂已无法工作。后虽然页院为他开刀植入新导线,但己经断裂的导线未能取出仍留在体内。受害人于1991年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厂家承担产品侵权赔偿。在先后两次庭审屮,原告诉讼代理人一直丰张适用美国法律,并且捉岀了3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但最终人民法院还是适川了我国法律,由于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中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非常低,最终该受害人仅获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2、该判决结果被冇关媒体称为“赢了官司却赔了钱”。诸如此类的案件,在我国并不少见。可是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呢,这很明显与各国对涉外产品侵权的冲突规则规定有很人关系。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罗马II的内容及特点(一)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理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牛•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对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理解如下:

3、1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里的意思自治有以下限制:(1)意思自治的主体仅限于被侵权人,而非双方当事人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共同的意思自治。即由被侵权人单方而的意思自治,这充分体现了弱者保护原则。不论对于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双方处丁•平等保护地位。(2)被侵权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仅限于侵权人的主营业所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不包括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如果被侵权人选择了“侵权人的主营业所法律或损害发生地法律”其屮Z—的,法院则适用其选择的法律。此时,法院则不能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3)该种情况适用于无论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或没有从事

4、相关经营活动的的情形。2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在被侵权人没冇意思口治的情况下,法院则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届所地。该种情形仅适用于“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1的”情形。该条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一规定,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这符介许多国家的立法政策和发展趋势。①3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损害发生地法律。如果被侵权人没有意思H治,“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也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法院则“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或者损害发生

5、地法律”。(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的特点1、有限制的单方意思白治。如上所述,在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条文中,我国意思自治的主体仅限于被侵权人,被侵权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仅限于侵权人的主营业所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2、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情形的并列。从上述我国条文中可以在发现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情形是并列的,出现了一•种就不会出现其他情形。3、采用多种连接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采取了多种连接点,被侵权人意思口治选择(选择范围局限于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

6、仅适用于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无前而情况下)。(三)RomeII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的特点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RomeII的第4条:除非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由损害事实引起的非合同Z债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至于导致损害的事实、该事实的非直接后果发生于何国,在所不问。尽管如此,若损害发生时责任人和受害人的惯常居所位于同一国家,则适用该国法律。如果金部情况导致损害事实与第1款或第2款所指以外国家存在明显更加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另外国家的法律。通常,明显更加密切的联系可能基于当事人之间已经

7、存在的关系(如介同)与系争损害事实Z间的关联。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RomeII的第5条做出了特殊规定:在不违反第4条第2款的情况下,因产品所引起的损害而发牛的非合同之债的准据法应①邱赛兰.我国涉外产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10.2是以下顺序,以下三项均以产品销往该国为限:(1)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的惯常居所地法,(2)产品获得地法,(3)损害发生地法。相反,如果责任人无法合理预见该产品或者同类产品销往根据(1)、(2)或(3)项应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则适用责任人惯常居所地法。如果全部情况导致损害事实-与笫1款所指以外国

8、家存在明显更加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另外国家的法律。通常,明显更加密切的联系可能基于当事人Z间已经存在的关系(如合同)与争议损害事实存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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