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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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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产品责任的比较一、“产品”概念美国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人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除外”。由此町见,美国的“产品”涵义十分广泛我国给产品下的定义:“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范用如此限定.二、产品缺陷中国的作为缺陷的定义是科学的,与美国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一致的。但后半部分把产品质量的标准引人了产品责任法休系就不科学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美国各州产品责任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产生了三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担保责任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我国产品
2、责任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体例。四、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因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和比之下,我国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较小。五、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承担严格责任。我国法定免责规定较少,R不适用于销售者,这不利于保护生产者利益,对销售者来说更是不公平。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一、科学设置、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詁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责”。“受害人应当对损害、缺陷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而我国关于
3、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目前尚是空白的。举证责任的不明确也给司法判决带来了重重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举证吋效作出明确的、科学的分配和规定,从而完善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制度。二、逐渐确立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可消除我国现冇归责原则的矛盾,才能符合国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趋势才能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使生产者在开发新产品和制造产品时尽必要的注意,加强管理,从而避免或减少产品责任事故。由此可见,从t远来看,我国应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制定涉外产品责任法,规范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美国许多州的
4、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赔偿,其数额往往高得惊人。而我国的损害赔偿I剤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只对实际的肓接损失进行赔偿,其数额往往较低。在制定统一产品责任法Z前,有必耍制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四、产品责任法应坚持保护消费者利益与维护牛产者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在修改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时,应参照美国等欧美家的规定,增加生产者和销售者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以保护生产者和销售者利益五、经济发展迫切耍求制定统一产品责任法我们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统一的产品责任法,规范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关系,做到有法可
5、依,从而提高我国产品责任法在国际上的地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1、性质不同。瑕疵是违约责任,缺陷是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不同。只要销售的产品有瑕疵的存在,销售者就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缺陷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3、免责条件不同。瑕疵责任免责条件为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责。缺陷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4.两者判断的标准不同。(1)产品
6、瑕疵:判断产品瑕疵可以从国家法律规定来判断,也可以从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看。(2)产品缺陷:判断产品缺陷对以从不合理危险来判断,也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判断。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吋效期限为1年。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吋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6.责任主体不同。对于前者,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7、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7•赔偿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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