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反腐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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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欧反腐败比较研究关键词:中欧反腐败比较内容提要:中欧共同面临着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都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和反腐败工作机构。但是,二者在反腐败斗争的主导力量、斗争方式、配套制度、媒体的作用和地位、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和社会心理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一、中欧反腐败的主要共同点 (一)共同面临着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 许多人认为欧洲发达国家虽然也存在着腐败问题,但是腐败并没有对他们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太多的危害,反而认为欧洲各国廉洁指数比较高,大多数国家基本上解决了腐败问题。其实这是误解。欧洲除少数国家(如丹麦、瑞典等几个北欧国

2、家)廉洁指数在八分以上,大多数国家同样面临着反腐败严峻形势。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FransparencyInter—national)针对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商界人士和专家对2008年全球贪污指数进行了评估和排名,英国和意大利在清廉排行榜上的名次有所下滑,分别从第12名和第41名,滑落至第16名和第55名。中国排名上升至第72名。[1]国际反腐败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现在每年发展中国家由于腐败而导致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每年因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则高达5790亿美元。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腐败的威胁已被

3、世界各国普遍承认。[2]有人指出,欧洲这个全球最富有的地区,从来就不是一片净土,历史上曾经也是腐败的重灾区。欧盟一些成员国常因腐败问题而臭名昭著。欧盟本身也不干净,由于钱来得容易(由各成员国提供),因而花得也很随意,欺诈、贪污、浪费惊人。前几年,一份审计报告披露,欧盟多达数亿的资金不知道花在何处。2002年,欧盟委员会执委会因管理不善而集体辞职。正如《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序言中所说:“腐败威胁法治、民主和人权,并且危及民主法制的稳定和社会道德基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更是明确指出:“腐败对社会稳定和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构成的威胁

4、的严重性破坏了民主法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3]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遭受着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严重地侵蚀和危害。我国对此也有十分清醒的认识,把反腐败斗争摆到了关系到改革开放能否健康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顺利实现的政治高度。党的一系列重要政治文件中均提出了“反腐败是一场关系到全党生死存亡,事业成败的重要政治任务”。可见,我国和欧盟及各成员国一样,都面临着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能因一些

5、欧洲国家反腐败方面已取得的某些成效而将其人为的夸大,似乎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反腐败问题上一切都完美无缺了;也不能妄自菲薄,否定近一二十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业已取得的巨大成效。 (二)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欧盟反腐败立法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1995年制定了《保护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条约》,该条约规定了欧盟资金和各成员国提供的资金的保护措施、防止欺诈的办法,以及各成员国对发生在或部分发生在本国内的金融犯罪活动,对协助或导致犯罪的人员和欧盟公民具有管辖权。1996年通过的议定书要求各成员国将本国官员和欧盟官员危害欧盟金融利益的腐败

6、行为列为刑事犯罪,明确了腐败的定义,提出了刑事惩处措施。1997年通过议定书要求各成员国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任何个人、法人犯有欺诈、行贿受贿、洗钱都应受到“有效、适当和警示性”的刑事和行政惩处,包括罚款、取消公共福利和援助、临时或永久取消经商资格、司法监管、没收资产和资金等。1997年,欧盟制定了《反腐公约》,进一步将官员行贿受贿规定为刑事犯罪,且不论其行为是否损害了欧盟的利益,这意味着任何贿赂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同年底,欧洲部长理事会根据第二届成员国首脑会议要求,草拟了《反腐败20条指导原则》,用于指导成员国制定本国有关反腐败法律

7、。1998年6月,欧洲委员会又出台了《反腐败刑法公约》。该公约旨在确定关于腐败犯罪的统一标准,解决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法律问题,以推动国际合作。为了确保反腐败在欧盟各国落到实处,《公约》要求各国制定了具体的反腐败惩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各国对私营部门的腐败问题同样予以关注。1998年制定了专门对付私营部门腐败的共同行动计划。2003年将其上升为反腐败框架决定,该决定适用于任何营利和非营利机构,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05年7月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反腐倡廉立法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据统计,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已通过

8、有关惩治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决议、决定200多件;国务院已发出了行政法规30多件;党内还制定了其他专门规定。应该说,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反腐倡廉法制体系。200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该规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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