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人防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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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晋中市体育局网站2010-06-01來源:张虹点击量:153【字体:人中小】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且有特殊属性,其产权归属需要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立法予以确定。而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小区“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界定,这就给我们留下了一块巨大的思考空间。一、人防工程所有权的概述(一)人防工程简述人防工程系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备、

2、设施。它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吋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从《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川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來看,只是明确了人防工程修建后的使川、管理和收益问题,但没有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个法律规定中的空白,已制约了人防工程的建设与发展。因此,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显得十分紧迫。(二)人防工程所有权的表述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所有权”、“产权”和“物权”概念的含义、外延、内涵均有

3、严格的区分。因此,从区分人防工程权屈的表述上,我们是用人防工程所有权,还是用人防工程产权、人防工程物权,三者谁最为准确呢?所有权为最典型的物权,也就是物权的原型,是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因此,如果说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T•涉的权利,那么所有权就是权利人全而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T•涉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対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性和排他性集中体现了它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所有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六届三屮全

4、会指岀“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从上述对产权、物权和所有权的概念可以看出,产权是外延最广的范畴,内涵最不确定,物权是其中的一项内容;物权是外延居中的范踌,所有权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所有权是外延最窄的范畴,它隶属于物权和产权,但内涵授为确定,它集中地反映了财产的归属关系,因此,用人防工程所有权最为确切。(三)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必要性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需耍。早在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屮央军委就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5、中发(2001)9号)。该《决定》笫17条要求“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是为了迅速增加人防工程而积,提升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需要。近儿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防工程面积也相应地获得了快速增长,但人防工程的建设现状•未来战争的需要和比,差距依然较大。造成这种局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比较单一,社会各界主动投资

6、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具屮一个重要因索就是建成的人防工程不能而问市场,不能转让、出售,不能获取回报。而其根木原因就在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不明确,人防工程投资者不能像房屋投资者那样,取得合法有效的权益凭证,便其投资建成的人防工程,在便用管理和收益上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外还因人防工程的所冇权不明确,从而使得租赁或买卖都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同时,立法的空口也使得国家、投资者和有关业主对这个问题产生了较人的认识偏差,所以,从根本上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是实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二、

7、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一)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以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的区别而分别认定单建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人多数悄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但“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规划、设计和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而“结建”人防工程的所冇权问题,D前,在现有法律框架上还没有能够明确

8、,以致于理论和实际上对其认识的分歧较大。概括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家所有说。此利「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国家所冇,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而建成的。早在1985年,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就指出,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在现实牛活中,不少政府公然代替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结建”人防工程岀租或作具他商业化利用。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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