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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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作者:吴旭红发布时间:2010-04-0115:21:28《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JJ1H施行。该法是一部规范侵权责任方面的基本法,而其他规定侵权责任内容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是特别法。在以往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下面就此谈谈笔者个人的看法。一、《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笫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屮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冇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

3、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2、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

4、一条的规定屮,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冇列为赔偿项冃,而R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而《侵权责任法》笫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述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范围及标准都比《条例》规定的更为

5、介理、公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川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人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I口法的法律适川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现行医疗鉴定体制对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产牛的影响医疗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屮有看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作为法官一般不具备这个判断能力,只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才能作出判断,他们的鉴定结论往往决定了案件的结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解决医疗事故鉴定体制

6、问题,设立了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体制。在实践中,依据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患者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要求写出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等进行说明的陈述材料,然而患者大多无医疗知识,无力书写该材料;另一方面,参与鉴定的专家、学者都是鉴定专家库中的备选人员,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冇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难免使患者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围绕着耍不要鉴定、山谁鉴定、是否重新鉴定往往成为医患双方反复争执的焦点问题,实践中,法院判案的依据多数是采信医学会的鉴定,但如果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科学、不公正,

7、则可能导致患者的合法权益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有的法院为力求鉴定的合理性、公正性,通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这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存的体制如何取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现行的鉴定体制述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鉴定问题属于程序性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就医疗损害的鉴定体制进行规范。建议将这一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对医疗事故实行跨省鉴定;患者不必提交陈述材料,无能力提交吋应当由医疗机构全面陈述采取医疗行为的理由;在听证会中增加“患者质疑”环节;患者病历一式两份,对所有病历资料,患者均可复印;建立复审制

8、度,规定“两次鉴定后,111卫生部、司法部、中华医学会共同确定的冇复审权利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次鉴定,并H•该笫三次鉴定为最终鉴定”等。三、《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在《侵权责任法》颁布Z前,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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