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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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客体是物,一般指有体物,还包括能够为人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如权利的质权。物权的客体一般应该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

2、的物权并存,共有关系中,几个人共有一个物权,而非一个物上有几个物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的、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2第四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2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因是:①物尽其用的考虑②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

3、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3担保物权,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占领。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以权利人是对自己之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其内容是对物的全面支配。他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所设立的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的某一方面对物所进行的支配。他物

4、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为他物权。2动产权和不动产权,以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作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是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等都是不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了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6准物权,是指经特许设立并准用物权规则的财产性权利,也有学者将其理解为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准物权本身并不是物权,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但它又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故在调整这类权利时准用物权的相关规则。一般认为准物权的范围

6、较为广泛,不仅包括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而且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7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的发生方式不同为标准,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均为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相邻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8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为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均为用益物权。担保

7、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均为担保物权。第五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律对物权的类型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下述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之外的新类型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约定物权的内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什么权利和义务,都应该由法律予以

8、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改变相关的内容,否则无效。又如,当事人虽然在名义上采纳了“抵押权”、“质权”这样的术语,但是其内容却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如将法律规定不可抵押或质押的物品设置抵押、质押,就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此外,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变动的方式以及物权的效力等也由法律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二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和效力相互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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