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案:第二讲物权

物权法教案:第二讲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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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物权【学习目标】1、准确识别物权优先的效力2、正确理清各种物权3、熟练处理各种物的公示和登记4、正确处理各种请求权【学习内容】1、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重点)2、物权的类型3、物权的变动(难点)4、物权的保护课时安排:4课时+4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导入案例】:(1)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工厂向乙公司提出买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那么,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

2、的?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这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工厂承担,甲工厂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工厂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2)甲出卖给乙电脑,约定三个月由甲使用,事后甲又出卖给丙并交付,对乙承担何种责任?物权物权概述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

3、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一)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他物权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

4、)物权优先于债权1、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工资债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5、。(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2、物权

6、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

7、与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三、物权的变动(考点)(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Ⅰ、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一)登记的概念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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