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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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舍管理手冊第一章總則一、爲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爲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爲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關爲管理機關。三、本手冊所稱宿舍之種類如下:(一)首長宿舍: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屮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二)單身宿舍:供本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借用之宿舍。(三)職務宿舍:供本機關學校編制

2、內人員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四、各機關不得以租賃房地之方式建置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規劃興建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値夜班或機動値勤。(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三)爲提供派駐阈外人員職務輪調回阈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四)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各機關規劃興建之職務宿舍每戶最大面積以一百零六平方公尺爲限;單身宿舍每戶最大面積以三十三平方公尺爲限。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應擬具興建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就經管之老

3、舊眷舍房地或撥用之公有土地或購買之私有地,自行規劃興建,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五、宿舍之管理,由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宿舍之種類、等級、供借對象及其管理方式,依照本手冊,按房屋之面積、質料、環境、設備及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自行訂定。六、管理機關應訂定宿舍公約,明定下列事項:(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四)公有財產愛護事項。前項公約(範例如附件一、二),應懸掛於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之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同遵守。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第二章借用七、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笫

4、三點規定中請借用宿舍。但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不得申請借用宿舍。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借用人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其原住宿舍應於辦妥貸款後三個月內騰空'並交原管理機關依規定處理。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以一戶爲限。八、申請借用宿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人應先塡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卷口、考績(成)等項自行訂定積點標準。(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

5、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應借等級宿舍之登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爲借用宿舍之依據。(四)職務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五)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或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住任所者,應改借單身宿舍。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塡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範例如附件七)、辦理公證等借用

6、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爲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十一、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

7、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爲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四)其他無法繼續爲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十三、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身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塡具設備及家具借用中請單(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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