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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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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侵权责任好问律师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使得相关管辖权争议及矛盾非常大。最高人民法院XX年的一则管辖权争议再审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良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2、。盛德利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XX年4月,盛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由万隆达公司制造完整的RPT生产线机器设备,由于万隆达公司的技术问题不仅迟延7个月方才交货,而且所制造生产线设备不符合规格,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无法达到使用性能,根本不能正常投产使用,盛德利公司多次主动与万隆达公司进行协调沟通,但仍未解决,致使机器设备闲置两年有余。给盛德利公司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害。盛德利公司为此于XX年7月19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万隆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万隆
3、达公司返还货款及代买零件费用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元;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万隆达公司承担。一审被告万隆达公司在一审就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称:该生产线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该生产线并非通用的“产品”即并非一般好问律师买卖或购销合同中所称的产品,故不适用于产品质量纠纷,本案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加工承揽履行地均在珠海市金湾区且诉讼标的额为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院一审裁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盛德利公司所诉事实、理由和请求、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本案是基于原告盛德利公司与被告万隆达公司签订
4、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而产生的产品质量即侵权纠纷案件,故该纠纷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原告盛德利公司选择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向侵权行为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万隆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高院二审裁判万隆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其与盛德利公司订立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
5、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从内容和特征分析,该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因此本案不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而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加工行为地在珠海市金湾区,因此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6、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据此,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具体本案,盛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好问律师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万隆达公司为盛德利公司设计、制造200RPT生产线一条,同时,约定了完成期限、交货与运输方式、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项目地点在万隆达公司。依据涉案两合同的名称及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后盛德利公司因万隆达公司交付的生产线不能正常使用诉至法院,依据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万隆达公司返还贷款及代买零件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鉴于盛德利公司未能提供争议产品存在质量
7、缺陷及其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本案不符合产品侵权责任案件特征。由于双方所签订合同项下对产品质量要求有约定,质量问题为合同内容所囊括,盛德利公司因所购生产线质量问题不能正常投产使用,请求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之诉求,应通过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予以解决。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产品质量纠纷,并以侵权案件确定该案管辖法院,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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