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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律师如应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鉴定报告错误上诉案办案律师刘清正基本案情2009年3月X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X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双方因工程款决算发生争议,未对工程款进行决算,XXX建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X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余万元。XXX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涉及问题原审法院委托某价格事务所估价,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作出判决。上诉应该抓住哪些要点。律师指导要推翻法院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一
2、、鉴定人不是鉴定单位的职工;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三、鉴定报告自身存在问题:1、依据的部分资料未经质证,新一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所记载的施工内容与施工现场严重不符。2、套用定额、定额子项错误。3、计算存在重大错误。4、存在重复取费现象。案件结果XXX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上诉,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委托相关部门重新鉴定,工程价款鉴定为7000元万元,最后判决为支付工程款7000元余万元。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周庄镇XXX区内。被上诉人(原
3、审原告)X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XXX号X楼。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民初字第001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11)苏中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有效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面积达8万多平方米,暂定造价达8680万元。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4、、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选定中标人,然后签订施工合同。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被上诉人直接发包。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也是无效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招标投标法》。依照《招标投标法
5、》规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中的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宅J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住宅项目仅包括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两项,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违反。原审法院引用下位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将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当依法纠正。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无效,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
6、承担违约责任,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错误的,请二审判决予以纠正。三、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不能采信,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证据严重不足。该报告超计工程造价约1500万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依据的部分资料未经质证,新一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所记载的施工内容与能工现场严重不符。基坑回填采用了垃圾回填,但新一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却按灰土计算,多结算了100多万元;地下室牲施工中未使用抗渗混凝土,且未掺入抗渗防裂纤维SY-A(详见碗检测报告),
7、故不应计算外加剂(掺合料)18元/n?的费用;所有地下室实际均未铺设地面砖,不应计算地面砖费用96.08元/m2,共约6000m2,此处多计工程造价约为60万元;另有约144万元的工程签证单未经质证。此类未经质证部分的工程造价超计约450万元。2、套用定额、定额子项错误。外墙贴面砖子项,定额13-124中已包含打底抹灰、砂浆找平工作内容,不应再增加13-11定额子项;满基铺设100厚的聚苯板现场实际未使用石油沥青及汽油等辅材,应予以扣除,新一所此项套用定额9-216单价130.13元/m;实际应该
8、套用省补9-5单价48.5元,共涉及约5000m2,仅此一项就多计约42万元。套用定额、定额子项错误造成工程造价超计约330万元。3、计算存在重大错误。新一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关于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严重错误,仅以12#楼为例,碗基础工程量、钢筋总量、外墙面砖工程量、楼梯栏杆工程量,超出实际工程总量的30%以上;关于增加的SBS卷材防水、砖胎模等部分费用,是由于被上诉人偷工减料、未做地下室底板防水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产生的,属于被上诉人自身问题,不应该计费;屋面不锈钢檐沟经实测总宽度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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