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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桥梁工程总公司与徐兴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与徐兴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与徐兴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渝四中法民二终字第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贵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贵平。 委托代理人:高玉娟,重庆维祯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兴旺。 委托代理人:祝伟。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铸兰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兰坊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勤。 委托代理人
2、:付国政,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兴旺、原审第三人铸兰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酉法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娟,被上诉人徐兴旺的委托代理人祝伟,原审第三人铸兰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国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5日,贵桥公司重庆弹广公路E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甲方)与铸兰坊公
3、司(乙方)签订《工程联合投标协议》,约定双方就重庆酉阳至桂塘公路C5合同段投标的有关事项开展合作,甲方负责工程招标中的手续和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负责设立项目经理部,指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管理员等,乙方负责C5合同段的全部施工,同时负责质量、安全等。2004年7月31日,贵桥公司授权杨正午为公司住重庆酉阳至桂塘公路C5合同段的代理人,陶涛为公司住酉阳至桂塘公路C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负责财务及印章。2004年9月5日,铸兰坊公司依据《工程联合投标协议》,组建施工队,委派冯云到工地负责。铸兰坊公司在组织施工中,以项
4、目经理部的名义收取冉光中、郭巧遇、冉益川、周兴瀚、徐兴旺、贺洪平等的保证金共计430000元,其中徐兴旺为250000元。2004年10月25日,徐兴旺(乙方)与贵桥公司所属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重庆酉阳渤桂路C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渤桂路C5合同段项目部)(甲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C5合同段K56+000-K67+450路基土石方开挖和回填由徐兴旺施工,总造价暂定930万元,路基挖方综合单价每立方17元,填方综合单价每立方4.8元(包括土石方填、压实),综合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施工措施费等,工期为2
5、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7月24日止,如甲方中途终止合同,除按实收方计量一次性支付乙方外,应按中标价清单中路基土石方总价扣除乙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后的40%支付乙方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徐兴旺即进场施工,依据2004年11月30日、2005年1月11日的《工地会议纪要》记载,徐兴旺在施工中,完成土石方合计95000立方米,土石方回填25000立方米。2004年12月6日,贵桥公司任命原项目部副经理陶涛为项目部经理。因贵桥公司与铸兰坊公司在财务方面发生矛盾,同年12月8日,贵桥公司发出“各施工班组与冯云签
6、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未了款项及上缴质量保证金由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承诺支付,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将与各施工班组继签合同,合同内容维持原合同条款不变”的通知。12月20日,贵桥公司以渤桂路C5合同段项目部名义发出 “我公司与冯云已不再有任何关系,其行为不再代表本公司,所有聘请人员请自行解散”的通知,并于当日单方通知徐兴旺停工。2005年1月贵桥公司强行解散徐兴旺组织的机械和施工人员。徐兴旺多次要求贵桥公司赔偿损失未果,向法院起诉,请求贵桥公司退还25万元保证金并赔偿损失1349800元。贵桥公司答辩称:自己与徐兴旺之间不存在《工
7、程内部承包合同》,徐兴旺提供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完全可能是伪造,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便《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真实的,徐兴旺也参与了实际施工,那么《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也不应当是贵桥公司,而应是铸兰坊公司;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徐兴旺主张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徐兴旺的诉讼请求。铸兰坊公司述称:徐兴旺与贵桥公司所属的渤桂路C5合同段项目部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属实,贵桥公司与铸兰坊公司在施工中
8、发生矛盾后,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这并不影响徐兴旺与贵桥公司的合同关系;同时,徐兴旺根据合同已完成C5合同段土石方95000立方、回填25000立方;贵桥公司解除与徐兴旺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铸兰坊公司无关,徐兴旺要求贵桥公司退还25万元保证金,赔偿其损失(违约金)1349800元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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