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违纪处分权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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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传统的“勤教严管”观念的制约和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自主权历来“天经地义”、“顺理成章”,其内在合理性人们很少关心,高校也倾向于把学生看作被教育和管束的对象,学生常常处于比较次要的层次,因此学生违纪犯规受到学校处分也只能是“罪有应得”,很少有人会质疑学校的一贯“合乎逻辑”的管理与处分行为是否得当,甚至合法。《中华人民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可见我国法律也明确赋予了学校管理自主权,其中当然包括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

2、利,笔者在此将之称为违纪处分权。  然而近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院校内发生的一系列大学生事件却令人深思:  [案例一]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状告母校。田永曾因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考试作弊,被学校按退学处理,后因各种原因继续在学校就读并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但后来学校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田永认为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田永胜诉,

3、北京科技大学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2002年,西南某高校一女学生因怀孕被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将该女生与另一男生处以勒令退学处分。后该两名学生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法院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全国范围内类似的案件举不胜举,其共同点就是折射出高校对学生违纪时行使的违纪处分权是否恰

4、当开始受到质疑,学生权利意识普遍提高。高校违纪处分权引起诉讼,暴露出学校在行使该权利时已产生很多问题,高校违纪处理的各方权益冲突正在加深,实体规则缺失、程序规则的缺失以及救济渠道的不畅,是产生冲突的原因。如何使得违纪处理实现法治化,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理论和实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违纪处分权概述  (一)高校的违纪处分权概说  对于何谓高校违纪处分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理论界也没有取得一致认可的观点。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第

5、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笔者在此将之定义为:高校的违纪处分权是指高校决定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采取何种纪律处分并实施该处分的权力。  违纪处分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违纪处分权的主体是学校。  行使违纪处分权的主体必须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意义上的学校,并且按照新《规定》第五十九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应当以学校的名义并出具处分决定书,而教师本人对学生只有约束教育批评建议权,法律规章没有赋予其

6、违纪处分权。  2、违纪处分权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  高校对违纪学生予以惩戒和教育,实行教学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维护学校公共利益和教学秩序,保护广大学生的教育权。终极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使其不再犯,获得良好的人生发展。这一特征使得违纪处分权区别于一般的行政处罚行为。  3、违纪处分权行使的依据是我国法律、规章及学校内部校规校纪。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新《规定》通过明文规定或授权学校通过制定符合自身校情的校规来赋予学校违纪处分权,并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提

7、供了充足的保障,学校有权在法定框架下自主行使这一权利。  4、违纪处分权行使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的学生。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新《规定》都明确了学生的义务,校规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对学生的义务具体化,当学生不履行其法定义务违反纪律时,学校就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5、违纪处分权内容包括学校决定对违纪学生采取何种纪律处分,并进行强制执行。  新《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具体处以什么样的处分由学校根据学生的违纪状况按

8、照各自的校规进行处理,但是校规的具体处理办法并不是任意制定的,新《规定》明确说明“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因此,学校在确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范围时必须注意学生行为的性质,对于严重破坏学校的公共秩序和严重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利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一般的违法行为即对学校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学校才有资格进行处分。当然对于违法的行为对学生的处分不能取代国家司法和行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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