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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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冇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规定,将适用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但对于盗赃物以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就这两类财产是否适用取得制度,作简单的分析。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法律制度。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冇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只有当财产具有这种权利外观时,受让人才可能基丁•对此外观的信任而取得财产。否则,受让人就不存在善意的基础。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只冇在让与人与受讣人Z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依《物权法》第106条屮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

3、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应当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不能发牛善意取得的效力。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判定第三人系善意,故同样不能构成善意取得。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直接决定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让与人具备了享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让与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即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认定善意的时间点以受让

4、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为准,受让财产后是否善意,在所不问。认定善意的标准是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需耍登记的动产,因登记的公信力强丁•动产的占有,只耍受让人去相关部门一查便知,对于受让一般动产,通常以一般人根据具体情形、凭借交易经验来判断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实务中,一般是由主张受让人系非善意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4、完成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对物权的保护是以存在有效的物权为前提,只有经过公示获得公信力的物权才是有效存在的物权,物权未经公示就不发生物权的转移

5、,受让人取得仅是债权,而非物权。然而,善意取得是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受让人要取得物权肯定是已经完成了公示,否则连物权都没有取得,又何来善意取得。因此,受让人必须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即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三、我国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张。1、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善意取得的客体,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可知,我国《物权法》并未将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均纳入适用善意取得的范畴。根据所冇权取得的一般

6、原则,所冇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赃物,因此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但书规定,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白由流通的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虽然没冇明确将动产划分为占冇委托物和占•冇脱离物,但是就其106条的但书规定可知,占有脱离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是除《物权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渊源上的分类。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原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转移占冇的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占冇租赁物、保管人基于保管关

7、系占冇保管物。可见占有委托物是法律允许口由流通的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丧失占冇的物。盗赃物属于占•冇脱离物的范畴,因此,盗赃物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法定构成要件,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不得要求善意笫三人返还该财产。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盗赃物在脱离原权利人的占冇时,不是基于原权利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易屮,要求受让人

8、在众多商品屮识别出盗赃物,耍求受让人承担查明商品真止权利归屈的责任,不但不利丁•现代社会商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而FL在实践屮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受让人基于让与人占有动产的外观下,并出于对此外观的信赖,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购买了盗赃物,如果不给予善意受止人保护,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盗赃物应当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盗赃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回复请求权,以此来有条件的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遗失物是非故意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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