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乡镇司法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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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乡镇司法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加强和改进对全县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管理,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各司法所。二、考核原则司法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评价各司法所工作实绩,形成“看实绩、听民意、重公论”的评选导向。三、考核内容司法所目标考核分为综合工作评价和业务工作评价两部分。综合工作评价分为队伍建设(学习培训、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信访投诉、领导班子评价),信息调研宣传(信息调研、资料报送),制度建设,档案管理。业务工作分为职能目标(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

2、法律援助)和中心工作。四、考评组织司法所目标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人教股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五、考核实施(一)司法所目标考核工作在次年初由人教股牵头、局各股室和下属单位参与,按照局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二)综合工作评价由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依据各自职责做出评价。(三)业务工作评价由宣传股、基层股、社区矫正股、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各自职责作出评价。(四)各项考评工作须在5个工作日内结束,人教股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汇总统计后,交分管领导打分,形成司法所目标考核结果提交局目标责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六、评价方法(一)实行百分制。综合

3、工作评价占20分,业务工作评价占70分,领导班子评价占10分。(二)实行加分制。加分项目为:工作创新、获得表彰和宣传报道三个方面,依据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三)实行“一票否决”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违反廉政建设等政策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明察暗访中,个人或单位出现违反纪律规定的;在县局组织的检查中,出现两人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纪律规定的;3、因工作失误导致县局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被行政处分的;因工作失误被媒体曝光造成影响的;4、凡综合工作评价和业务工作评价项目得分出现1项以上(含1项)得分低于该

4、项基准分值50%的司法所。七、评价结果运用目标考核结果与奖惩及业务经费挂钩。(一)目标考核得分前两名的司法所,由县局进行表彰,并奖励全年经费的10%。(二)目标考核得分后两名的司法所,由局领导对司法所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扣除全年经费的10%,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目标考核连续3年处于末位的司法所,建议镇党委对司法所负责人给予免职。(三)对于在全县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由县局进行表彰。根据各司法所目标考核得分高低顺序,得分前3名的司法所各推荐1名先进个人。八、有关要求(一)承办评价工作的股室和单位积极配合人教股落实承办的各项评价工作,做到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严格、评价

5、结果准确。(二)承办评价工作的股室和单位在评价工作中须坚持公开透明、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结合的原则,力求评价工作公正全面。(三)承办评价工作的股室和单位要注重做好相关指标的日常登记,切实做到平时日常登记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九、本办法由发文之日起执行。十、本办法解释权归X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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