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中小企业法律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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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業防制員工不法法令宣導吳明益律師2營業秘密之保護規範契約可主張競業禁止或保密協議之違約營業秘密法:主張違反營業秘密相關法規民法:如侵權行為(§184)、不當得利等公平交易法刑法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317)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358)破壞電磁紀錄罪(§359)背信罪、竊盜罪、業務侵占罪…(視個案情節)3何謂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2)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

2、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4薪資之保密被告對於原告轉寄之上述「人事調動」及「調薪」之電子郵件,並未事先標示屬於營業、人事、財務或技術秘密事項,致原告疏未注意,一時失慮,第一次將公司郵件轉寄予親友或個人信箱,或為一時情緒上之渲洩,或為一時工作上之便利,就社會價值判斷上,並非不能期待被告先對原告採取解僱以外之適當懲處,且予警告,若原告再有此類行為,將予解僱等,以繼續其僱傭關係。參酌被告所提1111人力銀行就企業對員工不當使用網際網路之處置措施問卷調查結果,仍有5成以上

3、之公司,認為員工將公司內部文件以電子郵件對外傳播,不須採取解僱之手段,其中半導體及科技產業,亦有將近4成認為不須解僱,有3/4以上之企業,實際上採取解僱或資遣以外之措施,有被告所提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被告逕予解僱原告,並不合法,自不生解僱之效力(北院91勞訴139)5客戶資料之保密查客戶資訊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惟若係於市場上公開之資訊,員工縱受僱於其他

4、僱主亦得輕易取得之客戶名稱等資訊,即與所謂「營業秘密」並不相當。(高院97勞上易28)6客戶資料之保密(北院95勞訴141)營業秘密除指技術性之資訊外,所謂商業性之客戶資訊,類如與交易客戶相關之一切訊息、資料,如客戶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價目表及其他與客戶相關之資料等,是否均為商業機密而受營業秘密之保護,仍視是否具備下列保護要件決之:新穎性檢驗秘密性檢驗7客戶資料之保密(北院95勞訴141)新穎性檢驗:公開所有之資訊,應不許私人所獨占使用,此乃基於公益之當然考量,倘客戶資訊之取得係經投注相當之人力、財

5、力,並經過篩選整理,始獲致該客戶名單之資訊,而該資訊存有一些非可從公開領域取得之客戶資料,例如:事業透過長期交易過程所得歸納而知或問卷調查所建構之客戶消費偏好記錄;客戶訂單資料上所顯示之購買品項、數量及單價;客戶指定送貨地點所透露出之行銷通路;特定客戶一般所採行之貿易條件等等。該等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包含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相當程度可認為該等資料非競爭對手可得輕易建立,原則上該當所謂營業秘密。至於從已公開於公眾之資訊編纂而成之客戶資訊,一般人均可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其性質僅為預期

6、客戶名單,則非值得保護之營業秘密。8客戶資料之保密(北院95勞訴141)秘密性檢驗:客戶名單所有人須盡相當之努力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以維護客戶名單之秘密性,倘若根本未將客戶名單視為營業秘密加以保護,自不得主張其為營業秘密。案例:離職員工仍與客戶e-mail往來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對該等資料已採取何種合理之保密措施,使一般員工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的程度(北院100勞訴106)9客戶資料之保密保密意思+採合理保密措施客戶名單及交易資料為被上訴人在市場上競爭最有價值之營業秘密,業據被上訴人到庭陳稱:「(問:如

7、何保管客戶資料?)電腦內有套裝軟體,依其職位給予密碼,會計有會計密碼,業務也有不同的密碼,會計只能接觸會計資料,業務只能接務業務資料,被告是業務,他能接觸的資料是哪些客戶是會付款的,哪些是會倒帳的,也可以知道全部的客戶200多家的交易資料,包括每天的進貨量及價錢,他無法列印,只能用手抄寫,電腦內有1,000多家的檳榔攤資料,因為檳榔產業最怕被倒帳,只要不被倒帳獲利機會就很大」等語,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予採信。顯見被上訴人對於營業價格與客戶名單等營業秘密有保密之意思,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確有依競業

8、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高院99勞上易15)10客戶資料之保密考量產業特性從事假髮訂製及服務業之性質較屬特殊,多有使用假髮之客戶,但極不欲他人知悉其使用假髮之現象,而相較於一般美容美髮甚或其他行業,假髮業者對於主動招攬個別客戶之宣傳方式、尺度拿捏自需極度謹慎,否則極易招致客戶反感而生反效果,是從事假髮訂製及服務業者相當重視保密客戶資料,客戶資料即成為市場上競爭極具價值之營業祕密(北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11客戶資料之保密本件上訴人從事不動產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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