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谘询委员会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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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谘询委员会设置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8-27【正  文】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谘询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劳工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有效管理及运用,增加基金之收益,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依劳工保险局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谘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2条     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本局总经理为当然委员兼召集人,主管财务业务之副总经理为当然委员兼副召集人,其余委员由本局总经理就下列人员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财务管理、证券投资、金融、保险专长之学者专家

2、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三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代表二人。    第3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管理及运用规范之研订、修正建议事项。    二拟编年度基金运用计划及收支预算之谘询事项。    三有利本基金收入及投资计划之谘询事项。    四其他有关本基金管理及运用之谘询事项。    第4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局财务处经理兼任之;干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局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5条     本会以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之。    第

3、6条     本会委会、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但委员得依规定酌支出席费等费用。    第7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编列预算支应。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专业人员教育中心组织规则    第1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辅导会),为适应国军退除官兵各种训练之需要,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设置专业人员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2条     本中心设置下列各科、班,培育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师资,并秉承辅导会之命,办理其他专业班次。    一国文教师专修科(以下简称国

4、专科)委讬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代办。    二国民小学师资训练班(以下简称师训班)委讬台湾省立花莲师范专科校代办。    三其他专业班次。    第3条     国专科、师训班负责人员,由本中心主任建议辅导会函请有关教育机关或院校聘任之,各该科、班教师之聘请,由本中心函请有关院校办理。本中心与受委讬院校有关教务、训导之权责,另行协议。    第4条     本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副主任襄助之。    第5条     本中心设左列各组、室,其职掌于办事要点中定之。    一教务组。    二训导组。    三秘书室。    第6条     本中心置科、班主任、组长、室主任、副组长、

5、专员、训导员、医师、组员、图书管理员、护士,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7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业务。    第8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业务。    第9条     本中心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10条     本中心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    得另行遴选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11条     本中心各级职员,视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12条     本中心办事要点另订之。    第

6、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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