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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防范南京医学会边永前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92条,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十一个条款,有实际意义的十条,十一条中涉及到知情同意的有二条,涉及到病历管理的有三条。其中对赔偿原则、医方需履行的义务、病历管理、复制原则以及不得过
2、度检查等方面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这十一个条规定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矛盾,是相关法律的延伸及深化。我们应当将其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联系起来看,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本文结合《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判定标准》、《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浅谈如何应对即将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十一条规定。侵权责任法本文提纲一、明确
3、了三种情形过错原则二、明确了四个方面赔偿原则三、明确了三种情形不予赔偿的原则四、明确了医方需履行的告知义务五、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医方需履行救治义务六、明确了病历管理、复制原则七、明确医方保密义务八、明确了医方不得过度检查九、再次重申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一、明确了三种情形过错原则: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推定过错原则
4、,应严格设定前提,《侵权责任法》设定的前提既有原则性的,也有具体的内容,58条(一)就是原则性的,其实(二)(三)所表述的情形均违反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为什么会将(二)(三)所表述的情形单独列举出来,由此可见,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鉴定实践中几乎患者都提出病历不真实。客观上讲“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为的是什么?无非是掩盖事件真相。侵权责任法所谓过错: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比较各国的司法实践,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客观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即把行为人的行为与
5、一个虚拟的标准的行为进行比较,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失。也就是说,若一个标准置身于行为人当时的环境中,不会象本行为人那样行为,则本行为人就存在过失。可见,客观标准在认定过失方面的合理性取决于这一标准本身的合理性。(胡晓翔)侵权责任法就过错而言,我们仅从卫生部今年来通报的多起血液透析院内感染问题,说明这些医院不仅从管理上,还是技术操作规范上都存在重大过错。血透仅是院感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急诊、重症监护、手术室、病区、特殊检查治疗(腔镜)等都要重视院内感染管理工作。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虽然在形式上没有明确举证责任倒置
6、,但是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只要存在第58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显然举证责任倒置没有被废止。那么医疗机构就要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需举证存在的过错与患者“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条款虽然没有明确存在过错就一定要赔偿,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过错赔偿原则”,实际上为赔偿打下了伏笔。侵权责任法二、明确了四个方面赔偿原则:1、过错赔偿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54条的规定,那么第58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就列入赔偿的范畴,
7、除非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自己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然而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有时是很难区分的一种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规范的医疗行为会有一个较好的医疗后果(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并非所有规范的医疗行为都会有满意的效果(矛盾的特殊性)。我们不仅需要研究普遍意义的因果关系,也要研究特殊意义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违反医疗规范过失行为的三种后果:①直接导致患者的损害后果;②间接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③也可能根本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①构成医疗事故(后果须达到《分级标准》所规定的等级);②可能构成
8、医疗事故;③不构成医疗事故。规范的医疗行为,但是疗效不满意则是天天都发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因误诊导致的争议,虽然没有进行统计,但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可能导致误诊,例如一患者上呼吸道感染、咯血,接诊医师没有进一步排查,仅凭经验认为是老慢支,进行抗感染治疗无好转,三个月后被查出系肺癌,患者认为延误了所谓“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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