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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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权责任法》换后医疗过错鉴定<■»«»«»来源:作者:《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从职业性质看,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点,法官一般不具有可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能丿J。二是从审判程序看,具冇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H前判决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儿乎必经的程序。三是从市判结果来看,在很人程度上,鉴定结论决定了案件的结果。以下两篇学术性文章对医疗过错鉴定体制机制和鉴定标准问题进行了讨论。剖析一:医疗过错鉴定体制和机制口从国家于200

2、2年启动司法鉴定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后,医疗过错鉴定就实行了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保疗过错司法鉴定两套体制和机制。前者是由卫生系统的行业学会——医学会组织实施的,后者则是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社会鉴定机构实施的。比较两套鉴定体制,多数专家学者认为,从专业和科学性看,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科学性较强。从中立性来讲,后者更具有法律层而上的中立特点。从法院法官角度来看,虽然大多数法院法官比较认同前者鉴定结论,但医学会作为鉴定组织者,与庾院、卫生行政部门貝有特殊关系,鉴定人员不仅是同行,有的还是师牛,引发了“医

3、医相护”的质疑,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的中立性以及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信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负责人不出庭质证,鉴定人员对•错误的鉴定结论也没有法律责任方而的规定,更加加剧了患者的不信任度。后者则由于其专业性较弱,部分鉴定人在医学诊疗技术上存在原冇知识陈旧,且对涉及医疗专业新拓展的知识认识不足,更新不够等问题,故所做鉴定结论常常不能切中鉴定要点和难题,较多法院法官比较难以接受。两套鉴定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利弊之争,加剧了原木就比较复朵的医疗侵权诉讼复朵程度。受鉴定体制和机制影响,《仪权责任法》在立法层面

4、上也未能对医疗过错鉴定问题做出规定。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医疗过错鉴定问题,笔者认为:一、维持现冇鉴定体系,完善工作机制1、在国家没冇进一步改革鉴定体制和机制的情况下,在没冇更好解决II前两种鉴定体制和机制共存方案的现阶段,维持现冇鉴定体系以解决实际工作的庾疗过错鉴定。2、完善鉴定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选定鉴定机构机制。由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约定鉴定机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主体是患者。为此患者就有屮请鉴定的义务。如果不屮请鉴定,有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患者

5、提出鉴定申请后,由争议双方通过协商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苏髙法[20101341号)已做出了“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仍应委托庚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了准许”规定。如果委托医学会鉴定,则实行“市、省、国家三级鉴定工作机制和程序”。二是实施异地委托鉴定机制。-•般情况下委托木省另一地区组织鉴定,特殊悄况时则委托外省某地区的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以实现鉴定“中立性”的耍求。二、改革司法鉴定

6、体制,统一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学发展趋势,从改革司法鉴定体制角度讲,涉及专业司法鉴定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为此,从有利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出发,建立由医学会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体制是今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体制的发展方向。1、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鉴定资质。即由司法鉴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医疗过错鉴定专家库,对医学会推荐的具有专业技能人员授予具参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资质。2、规定医学会主管鉴定组织工作。鉴定人员对以不在司法鉴定机构专职执业,但必须接受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医学会的双重

7、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由医学会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共同参与的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体制,既能够解决医疗过错鉴定的科学性,又处于屮立位置;既避免了大量重复鉴定,乂能够缩短审理期限,真正解决审理期限长的问题。3、规范鉴定程序要求。一是不再实行医学会三级鉴定体制;二是原则上不实行异地鉴定机制;三是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四是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4、规范鉴定内容。诸如: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屮的责任比

8、例等必须在鉴定书屮明示。剖析二:医疗损害后果的鉴定标准长期以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一直存在适用鉴定标准争议问题。在2002年卫生部印发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前,社会各人体损伤鉴定机构或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或根据本省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试行)》,组织开展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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