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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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口子“福”酒案件看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判断【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省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口子酒业)  被告:湖南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金六福酒业)  口子酒业在其生产的一种标注了“口子”注册商标的白酒上使用“福”字作为商品的装潢。金六福酒业依据其拥有的两个商标权利向口子酒业发函,声称口子酒业在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福”字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口子酒业停止侵权。金六福酒业主张权利的商标如图:                              口子酒业收到金六福酒业的警告函后,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

2、。  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1、原告口子“福”酒使用的“口子”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2、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注册商标在商品上使用,并且具有较高知名度;3、被告注册商标中的“福”字显著性弱,权利范围应当受到合理限制;4、原告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装潢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善意、正当使用,表达了“吉祥、喜庆”的文化内涵,没有误导相关公众;5、原告使用的“福”字与被告注册商标中的“福”字在字形上不相同,没有攀附模仿的故意,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故判决确认原告使用“福”字作为商品装潢并不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评析】

3、注册商标正当使用(也有称正当使用)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正当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种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虽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体现了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分商业性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仍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口子“福”酒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于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正当使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一、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例

4、注册商标正当使用制度的确立源于对商标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当作为私权的商标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对商标权进行限制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根据英国学者Bently的考察,法院最早于16世纪通过欺诈之诉保护商标,其理由在于商标发挥着商品来源指示器的作用。其后,法院通过“假冒”之诉保护商标使用人因使用商标获得的商誉,从而保护商人免受无辜的错误描述之害。可见,商标产生之初就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至今仍然以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为立法宗旨,在商标近似的判定上也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为标准,从此种意义上说,商标权存在的最本质的特征并不是赋予权

5、利人的垄断地位,而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代商标法越来越注重商标权人、其他竞争性厂商、社会公众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当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除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外,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必须得到保障。因此,对商标权进行限制是解决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冲突的保障。  正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商标正当使用制度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识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  TRIPS协议第17条对商标权的限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正当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6、美国《兰哈姆法》规定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与该当事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使用,作为正当使用。此外,日本、欧共体、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中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均有规定。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常见类型  在实践中,商标的正当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描述

7、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正当使用。例如美国知名品牌百事可乐曾经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及其送货车上以显著方式使用“No.1”的字样,而“No.1”是另一同类知名饮料的商标,百事可乐因此被起诉。但法院审理时认为百事可乐广告使用该字样,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百事可乐的饮料品质第一。而百事可乐本身是知名品牌,这种品质第一的描述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应当属于正当使用的范围内,不构成对“No.1”商标权的侵犯。  2.指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正当使用。例如欧共体法院审理的BMW一案。被告主要经营BMW二手车并从事该种汽车修理和维护。被告不属于BMW的特约经销

8、商,但使用了“BMW修理维护”的广告。欧洲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在经销二手车时使用原告的商标做广告,因为这是保障被告将从事该种牌号的汽车销售和维修信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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