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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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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錢培訓心得范文昨天,又參加瞭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瞭,由於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後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於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瞭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厘清,較為缺憾。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瞭點評,聽完後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為粗放。二傢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嘆弗如。非常想瞭解人傢是怎麼做的,可惜這兩傢均未做報告。然
2、後,由三傢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經驗,由於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註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戶交易均需請客戶提交說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戶僅於交易憑證籠統的註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麼對其交易背景進行核實。就是做瞭核實工作,怎麼能證明客戶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戶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戶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戶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
3、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隻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瞭瞭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信息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於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鑒?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傢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隻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下午的培訓
4、,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瞭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謹、完全脫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瞭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賬戶,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賬戶給客戶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戶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給其他人用於洗錢。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於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裡,對客戶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麼會淪為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反
5、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為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並且引用瞭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於“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為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瞭一篇報道(還是道聽途說,忘記瞭),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為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瞭。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瞭,如果案件發生並追溯到商業銀行,怎麼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瞭。還有魯處昨天兩個觀點,實在叫我摸不著頭腦,沒有理解好?第一,07年2號令第七條,實際受益人問題,今後將要求銀行進行識別。
6、(不能僅通過身份證明文件瞭解)魯處舉個例子稱,江浙兩省很多私企為瞭避嫌,請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實際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個就比較麻煩,連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法掌握的線索,要銀行去瞭解,現實中不知怎麼去做?個人賬戶更加討厭,就說貪污吧,利用人頭賬戶洗錢,銀行怎麼搞得清實際受益人?魯處的另外一個例子,外國一個人控制瞭幾十傢基金會,也不是沒有辦法查清嗎?第二,就是銀行凍結客戶賬戶問題,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客戶交易異常,是不是有權限凍結客戶賬戶?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執行凍結措施無法可依,銀行又將卷入法律糾紛。反洗錢法也規定,如果臨時凍結客戶賬戶,是要由人民銀行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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